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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分与合之间:农民的再三权衡  
  作者:匡立波  浏览次数:1259  发布时间:2007-11-18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一、分家提前:权威与利益的双重合奏

我国传统文化积极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对现实中累世同居的“义门”大肆褒扬。南北朝时“一兴陈元子四世同居,一百七十口,武陵文献叔八十同居,东海徐生之、武陵范安祖、李圣伯、范道根并五世同居,零陵谭宏宝、衡阳何弘华四世同居”,分别得到南齐王朝的表彰,并享受拙免租税的特殊待遇。传统社会中分家代表家庭的破裂,与儒家文化中“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乐融融的和谐气氛背道而驰,南朝梁吴均《续齐谐记》载有一典故:“京兆田真,兄弟三人,共议分财,金银财物各以解量,田业生货皆平均如一。惟堂前一株紫荆树,花叶美茂,共议欲破三片。明日就截之,其树即枯死,状如火然。真往见之,大惊,谓诸弟曰:‘树本同株,闻将分祈,所以憔悴,是人不如木也。’因悲不自胜,不复解树。树应声荣茂。兄弟相感,合财宝,遂为孝门。”这则故事虽然有虚构的成分,却真实的反映出了当时人们不愿分家析产的心态。

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分家的态度越来越理性化,从父居的时间越来越短,分家时间不断提前。在M村,解放前的习俗是尽可能推迟分家,一般要等到所有儿子结婚成家或者直到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才分开,富裕人家几世同堂的大家庭非常普遍。自从集体经济以后,由于没有了家庭私有财产,分家丧失了分产功能,只具有年轻人独立生活的象征意义,分家的操作更为容易,分家时间与结婚间隔就逐渐缩短。在改革以后,年轻人自主意识增强,分家需求扩大,分家时间越来越早。

笔者调查了有分家行为的85户家庭,对不同年龄阶段群体的分家时间进行了汇总(见表2)。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7079岁年龄阶段的人分家的时间最晚,在这个年龄阶段中,最长的婚后分家时间是16年,最短的是2年,平均分家间隔时间是8.2年。6069岁这个年龄阶段的平均分家年龄就降到5年,50岁年龄段、40岁年龄段、30岁年龄段的婚后分家间隔时间分别为4.1年、2.6年、2年。在对20岁年龄段的人的调查时,发现在3户有分家行为的家庭中,有2户是一结婚就马上分了家,有1户是婚后1年分家,该样本群结婚后分家间隔平均时间仅仅为0.3年。

 由此可知,M村农户分家行为中,时间越往后推移,分家时间越短,很多年轻人婚后与父母仅仅象征性地居住一段时间就分开了。对此现象,村里的年轻人和老年人都很坦然,“分了以后各搞个的,活想怎么干就怎么干,饭想怎么吃就怎么吃,都落得轻松自由!”以下个案反映了一个家庭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分家过程。

 

 

个案:根据邓春福(男,73)回,忆,其父邓松柏有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大儿子邓春福于1931年出生,1952年结婚;二儿子邓永福于1936年出身,1956年结婚;三儿子邓永强于1941年出身,1961年结婚。邓松柏作为家长不愿意家庭过早分开,在他的坚持下,大家庭一直维持到1966年才分开,此时大儿子已经结婚14年并且生育了两个儿子,二儿子已经结婚10年也生了两个女儿,小儿子结婚也有5年多并育有1子,分家时每兄弟分得4分自留土,每人一间房,一张床,一个橱拒,一张茶桌和一个饭桌。邓春福共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邓兴龙、邓兴文和邓兴福,邓兴龙于1987年结婚,婚后3年与父母分家;邓兴福1990年结婚,婚后2年分家,邓兴文1997年结婚,婚后半年与父母分家。邓永福生了五个女儿,三女邓兴枝招婿在家未与父母分家。邓永强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邓兴友1992年结婚,婚后2年与父亲分家,二儿子邓兴桂1994年结婚,婚后1年分家。图1为其家族谱系图。

该个案清晰反映出了分家时间的变迁:在邓松柏儿子这一代大家庭是一次性分家方式,分家时间是在三个儿子结婚多年之后,在没有分家之前邓家是一个典型的扩大家庭,3代同堂;在其孙子这一代所有男性结婚之后都是系列分家,婚后不久即离开父母另立门户,结婚时间越迟,分家时间越短,分家后都是核心家庭。在M村这样的家庭非常具有代表意义:在工业化的冲击下,走出村庄的打工者日益增多,农户家庭规模日趋缩小,农民面对分家析户日益坦然,新居制取代从父居,系列分家取代一次性分家,分家仪式日趋简单,分家节奏越来越快。以下将对这种节奏加快的成因进行分析。

1.权威分化:家庭张力增加

传统中国是一个盛行父权家长制的社会,男性家长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掌握着家庭成员的财产权、人身权,大到可以控制子女意志、可以包办子女婚姻,小到可以干预子女衣食住行等日常行为生活,乃至所有家庭成员都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个人没有财产权,“父母在,不敢私其财”;没有意志自主权,“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没有行为自主权,“夫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所游必有节”;甚至身体也是“父母之遗体也”,为父母所有,不可毁伤。此外,家长还对家庭成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对于触犯族规家法的成员可以动用私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个案:农民王小六(63)深有感触地说:“我年轻时我父亲那个凶啊,真是忘不了!我们家那时人口多,上有爷爷奶奶,中间有父母,下有我们兄妹6个,我是老二,上面一个哥哥,下面还有3个妹妹和一个弟弟,我们一大家子人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直到我妹妹她们全部出嫁,最小的弟弟也结婚生子之后才分家,分家时我大哥已有了两个儿子,最大的有12岁。我们这个大家庭住在一起时,由我父亲当家作主,那时他对我们非常严厉,脸上很少有笑容。在夏天父亲常常凌晨三四点中就把我们兄妹几个叫起来干活,有一次他三点钟叫醒我们要大家趁着月光收割早稻,我们在田里呵欠连天,父亲二话不说拿着扁担就给每个人劈头盖脸地几下,打得我们顿时默不作声,老老实实干活。我大哥结婚那年学习耕田,学了一天,耕入泥土的深浅始终掌握不好,一回家父亲就叫他跪在大门口,跪了整整一夜,我妈和我嫂子都不敢吮声。父亲那王法,让我们动左脚我们不敢动右脚!

家庭中这种至高无上的家长权威的基础首先来源于血缘。血缘关系在早期乡村的形成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赖有这种血缘家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定居的氏族就是乡村的雏形,因此,基于血缘关系的权力在我国传统乡村权力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家族生活中人们以血缘基因中相同成分的多少来决定关系的亲疏,由此构筑出一个盘根错节的亲属关系网络,“血缘关系本身就制作出一种生物学上的等级梯度,每个人根据其在血缘上的亲疏远近排定地位,每个人一出生就被决定了他在这个等级系统中的地位。”由是,辈分在传统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着家族内部的权势划分,辈份高的人权力也最大。在家族中,权威集中在族老;在家庭中,权威聚焦于男性长辈,他们由于处在血缘关系的中心,是辈分最高者,因而在家族、家庭事务中拥有天然的最高权威。

另一方面家长权威源于其财富创造能力。在私有制下,家产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一是祖产的继承,二是当代人的劳动创造。前种状况中年轻人依据身份而非能力取得财富,处于依附享受的地位,对上一辈只能敬畏顺服,在家事处理中只有被动接受父辈指挥没有当家作主的权力。后一种状况家产即使由当代人创造,家长对此的贡献率也要大于年轻人。在变动不居的乡土中国中,文化是稳定的,生活是一套传统的办法,经验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农业是谋生的主业,对耕作技术的熟稳程度以及生活阅历的丰富程度是与年龄的增长成正比的,父辈要遵从祖辈,子辈要服从父辈,男性家长是创造财富的主力军,拥有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家长年迈,丧失了劳动能力,但所掌握的适应传统社会的生产、生活技能对于幼辈具有指导作用,仍然握有强制年轻人的教化权力。

同时孝文化的熏陶维护并加固了这种家长权威。由于传统社会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国是扩大的家,忠是孝的延伸,忠臣事君是孝的结果,孝子尊亲可以延伸为忠臣事君,统治阶级为了将人们对父母的正常感情纳入到政治轨道,大力在社会中宣扬孝行孝义,认为百德之首孝为先,“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天之经也,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五刑之首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是天地的自然法则,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治理天下的重要手段。为了宣传孝道,由孔子门徒编写的《孝经》在汉代被列为七经之一,并和《论语》一起,列为学生的必读课程。汉代以降,统治者就提倡以孝治天下,选择官吏也以孝廉作为重要标准,行孝可以成名,可以为官,不孝可以没官为民。在孝文化的强大支撑下,子女必须对父母毕恭毕敬,绝对服从,逆父母之意为大不孝,受人轻视唾骂,由此父母的权威得以彰显,家长制得以巩固。

在家长权威统治下,大家庭的维持与否就取决于家长的意志,而中国儒家文化宣扬的几世同堂作为治家有方、家道兴旺的标志对家长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在家长的权威管束下,大家庭的摩擦内部消化吸收,除非到了矛盾不可调和时分家才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但是这种血缘关系决定权威基础的权威模式在建国后受到了挑战。解放后中国共产党进行了全国性的土改运动,根据土地拥有量的多少将人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此时人们确定社会成员在社区中权力的标准是其社会地位(阶级),而非血缘地位,“亲不亲,一家人”被“亲不亲,阶级分”所取代。这种按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来划分其社区身份的方法可以把不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分在同一范畴,而把相同血缘地位的人划分在不同范畴,从而严重冲击了传统的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在合作化运动中,实行统一经营、收获物按土地入股和劳动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推行统购统销体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从而也弱化了家族的权威。而后在“文革”时期进行的一系列焚毁家谱、没收族产、禁止祭祀活动等等措施进一步摧毁了家族活动赖以生存的物质的、仪式的基础,淡化了人们的家族意识和家庭观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制推行后,政府权威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家庭生产功能得以强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化和个体经营的单独性在一定意义上呼唤着家族血缘认同的回归,但是与此相关的血缘权威并没有随之得以重塑。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已经不再是人们获取财富的主要渠道,外出打工、从事二三产业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年轻人是打工者的主力军,他们具有对现代生产机制的适应能力,活跃在商品经济的中心地带,携带着工商文明的现代价值观念,掌握了创造财富的技能,成为家庭中备受倚靠的重心,由于财富创造能力的下降,原来在家庭中高高在上的老人退居幕后日,益被边缘化,老人权威被冲击得七零八落。

M村的调查表明,在解放以前,大多数家庭在儿子结婚后父亲仍然对家庭事务占有主导权,直到父亲年老力衰,不再从事主要劳动,才将家长的接力棒传给儿子,富庶的家庭尤其如此。在集体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的权威结构有所变化,一般是儿子结婚后就当家,成为一家之主,父亲从旁对其辅助支持。在打工经济兴起之后,家庭权威转移的速度加快,子女出去打工之后成为了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又增长了见识,对家庭事务上的发言权增加,在家庭重大经济事项上具有主导权,而父亲的权威仅保留在农业经营范围之内,形成”“父主内,子主外”的多元化权威格局。家庭中老年人权威的弱化和多元权威格局的形成使大家庭的维系失去了纽带,当大家庭丧失了统一的权威者来充当管理者和组织者之后,“树倒猢孙散”,家庭的分裂就成为势不可挡之势,提前分家成为普遍现象,从父居逐渐减少。

2.利益下降:家庭规模变小

个案:M村农民官桂元(62岁,男)回忆,其曾祖父官月其生有两子,分别为祖父官胜哉(1872年生)和叔祖父官胜才(1892年生),官胜哉娶李某(手脚不太灵便)为妻,生有一子官海卿(1908年生),儿媳妇为罗金英,罗氏先后生了6个儿子2个女儿;官胜才娶王三姐为妻,生有一子官仲卿(1918年生),儿媳妇为周么妹,周氏生有2个儿子2个女儿。官胜哉比弟弟官胜才大20岁,弟弟基本上由他带大,因此在父亲死后,官胜哉就成了家里的当家人,成了整个家庭的权威,在他的掌控下整个大家庭很长时间没有分家,在大家庭同居期间,官胜哉是家长,

其妻李氏手脚不好不便管家负责带孩子,由弟媳王三姐管事,儿媳妇罗金英做饭,侄儿媳妇周氏在田里务农,其弟弟、儿子、侄儿等男丁农忙时务农以养家,农闲时做蔑匠以赚取收入,女人们则闲时织布做衣,整个大家庭的成员各司其职,分工井井有条。这个大家庭运营了多年,直到1947年才分家,分家时官胜哉之子官海卿已有39岁,已经结婚15年。

这是一个民国时代典型的同炊共居的大家庭,像这样的家庭在当时虽不普遍,但也不少见,该类家庭能够维系多年与传统村庄的性质有关。传统乡村首先是一相对封闭的社会,村落家族共同生活在一块集中的土地上,人们“生于斯、死于斯”,流动性很小,交往范围有限,生活圈子固定。白居易有诗云:“一村唯两性,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封闭村庄生产形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生产者提供生存资源,生产品基本上用以维持生产者本人的消费,没有多大余额,即使地主富家基本上坚持自给自足的思想,所谓“生民之本,要当稼稽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场之所产;鸡豚之善,树圈之所生;爱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植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尔”。

在这种自然经济中,家庭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形式,承担着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功能,社会的分工体系主要是简单的家庭内部分工,通过男耕女织就可以满足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每个家庭除了盐铁需要通过社会分工体系来获得外,生活的基本内容如衣食住行都可以通过自我生产、自我制造来满足。在以上个案官氏一家中,整个家庭作为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管理单位,全家十余口人密切合作,家务管理、农业经营、手工作业在男女老少中合理分配,其成员各司其职,在自然经济的家庭伦理道德和家族宗法制度来维系下,在家长官胜哉的权威管束下,大家庭运作有条不紊。这样的大家庭依靠自身成员就可以成功运转,“树之谷、芝之麻、养有牲、出有车、无求于人”,因而他们没有分家的内在需求,因为家庭共同体成员需要依靠共同体维持生存,一旦分家析户,家庭规模变小,家庭合作成本就会增加,整个家庭的内在收益也会由此降低。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农民已经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他们不再局限于小小村落,而是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卷入到一个高度开放、流动、分化的世界里。在M村,到处都可以看到现代化、市场化的因素在席卷村庄,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生活。在生产上,外购优质种子取代了自留种,塑料地膜取代了苔鲜、化肥取代了绿肥,耕田机取代了耕牛,收割机取代了打稻机。无论从生产资料、生产过程还是从生产产品来看,农民的整个生产方式都已经社会化了。在生活上,饮食方面除了稻米、面粉可以自给自足外,蔬菜、副食都需要向外购买;衣着方面无论男女老少都不再自己缝制,而从市场购入;在住房上人们再也不需要自垒土屋,而从建材市场购买瓷砖、铝材、琉璃瓦,修建漂亮的洋楼;在交通上,摩托车、公交车已经进入了农村,甚至M村公路上有时候还有的士和小车的踪影。总之,农民己经融入了社会化大生产,处在一个商品经济的世界,仅仅靠家庭的内部协作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你挑水,我浇园”的田园牧歌式生活己经渐行渐远。

由于社会分工取代了家庭内部分工,就家庭合作的效率来说,维持大家庭所带来的收益就在日趋减少。从M村的调查中了解到,在集体经济时代农户分家比民国时期更为经常,因为集体经济时代实行工分制,家庭内部不需要分工合作,又没有什么家庭财产,分家简单方便。在承包责任制以后,家庭恢复了生产功能,家庭财产也增加了,但是分家行为并没有出现民国时代的复归,其原因就在于家庭功能社会化程度提高了:生产功能虽然恢复了,但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也提高了,农药化肥的普及也大大降低了农业劳动强度,种田不再需要劳动力高密度的投入,以前尤其在“双抢”前夕一家老小都积极紧张筹备,似乎面临一场恶战,但现在“双抢”时使用了收割机,几亩地的稻谷几个小时就可以收割完毕,整个过程悄无声息,好像“双抢”还没开始就已经结束了,一家人的承包田基本上由妇女或老人就可以轻松应付过来,没有大家庭联合生产的必要性。此外家庭织布、春米、缝纫、做鞋等传统功能都己经剥离了现代家庭由社会来承担了,个人从繁琐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家庭合作需求大为减少,再也没有了把大家捆绑在一起的必要,家庭合作的收益率大大降低。

此外,从家庭运营的成本来看,家庭规模越大,管理成本也越大。家庭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着成本收益核算,家庭成员越多,监督投入的单位成本会相应上升。况且家庭组织在产权关系上是模糊的,家庭成员共同决定着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分享,家庭规模的扩大使界定和执行产权的成本也随着家庭结构的扩大而增加。在传统小农经济时代,大家庭的维系依靠家庭伦理道德和家族宗法制度,孝道礼仪的约束和家长权威的管制可以降低管理难度,节约管理成本,尤其在家法森严的家族中,大家庭的维系更为容易。但是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家法族规历经“文革”的运动已被破坏殆尽,家长权威也被消解弱化,大家庭的维系丧失了向心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们的活动空间更大,大部分中青年人都走出了村庄,农民的生活方式开始多元化,个人的自主性增强了,个性得以彰显,增加了维系大家庭的张力,其存在反而束缚了人性的发展。大家庭维持的均衡点是家庭边际管理成本等于家庭边际合作收益。在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村庄里,家庭更具开放性,管理难度比传统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维持整个大家庭所需要的管理成本(兄弟矛盾、抽嫂矛盾、婆媳矛盾)远远大于边际合作收益,“有兄弟还不分家那日子还怎么过?家里的锅都会打破!”所以分家是理性化的选择,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

二、分后再合:打工经济下的新趋势

从法律意义上讲,农民分家后,兄弟、父子之间经济上彼此独立,分属于不同的家庭实体,彼此交往就按照陌生人的契约方式进行,权利与义务分割清楚,兄弟之间不再有相互赡养的义务,父子之间不再有相互帮助的责任。但从现实生活中看来,分家并不意味着大家庭的解体,分家与分家之间仍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文化层面上,中国具有浓厚的家本位意识,人们从家庭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获得保护和恩泽,也把家庭看作自己的归宿和与自己休戚相关的利益共同体。家本位既是一种价值取向,又是一种文化心理状态,衍生出浓厚的家族文化意识,血缘关系是家庭(家族)文化的内在纽带,源于同一血脉的各家庭即使在经济上分开了,在潜意识里各家庭仍然紧密相连,大家庭成员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日常生活中,这种家文化的意识可能并不让人察觉,分家后的各子家庭往来与非血缘家庭并无二致,但在非常时期这种家意识就明晰的凹显出来。例如在本村第五组裴新农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大儿子裴农(55)和小儿子裴新(46),两个儿子在2000年前因为稻田用水问题闹翻,当时裴农和他的两个儿子曾与裴新大打出手,两家闹得不可开交。2004年裴农过门才两年的二媳妇突然心脏病碎发死亡,裴农一家人被突如其来的事故惊得目瞪口呆,全家陷入巨大的伤痛之中,手足无措一死者的后事无法正常料理,在一片慌乱无序中,裴农的弟弟裴新主动登门充当料理葬事的主管,迅速买来棺材、请好道师、借来相关用具,把死者及时送上了山。可见,“亲不亲,一家人’,,血缘亲情割舍不断,大家庭即使分开了,甚至在分家后子家庭产生了矛盾,浓厚的家族情感仍然深藏于人们的心中,在关键时刻表露出来,这种绵延不息的家文化使分家后子家庭之间的“合”具备坚实的心理基础。

从经济上来看,生活上的相互需求使子家庭之间的“合”具备利益基础。目前M村村民都融入了打工经济的洪流之中,青壮劳动力纷纷外出,家庭主要劳动力都是在本村和沿海地区之间两地游走的“两栖人”,每个家庭既要在家中从事农业生产来糊口,又要在外从事二、三产业赚取收入来维持家庭开支。虽然现在农业劳动量大为减轻,对劳动力的质量需求降低,但基本的劳动程序仍然要保证劳动力的数量,而分家后每个家庭的人口规模都有限(M村户均人口为3.8人,户均劳动力为1.8),因此,劳动生产的多元化与人口减少的家庭规模之间产生了矛盾。另外,农民的社会化程度虽然大大提高,但农民家庭功能的还没有实现完全社会化,养老、幼儿抚育等还需要在家庭内部进行,这些家庭功能的完成与否关系到家庭的正常运转,所以多样化的家庭功能与小规模的家庭人数也有矛盾。M村的家庭结构主要是核心家庭,家庭人口在34人之间(父母加上12个子女),在一个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家庭,尚可以同时完成农业生产和非农生产,并能实施对子女的教育功能,但当有两个劳动力同时外出时,家庭人口的内部优化组合就无法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家庭之间的分工合作就成为客观的需求,分后再合就成了一些打工家庭的选择。分家后的“合”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合作:家庭间的普遍做法

分家后家庭之间的合作比较普遍,主要有父子合作和兄弟合作两种。

父子合作的范围很广,包括生产和生活两方面。生产上父母在家务农,儿、媳在外打工,生活上父母帮助年轻人带小孩,逢年过节子女给老人一些零花钱。例如本村一组的罗新伯(65)有两个儿子,大儿罗文华(38)有田6亩,婚后半年就分了家,生有一子一女,儿子15岁,在上学,女儿18岁,在打工;么儿罗文昌(35)有田5亩,婚后3年与父母分家,生有一女,12岁,在上学。罗文华夫妇俩在外打工,文昌妻子己亡故,至今未娶,也在外打工。除自己的2亩田外,罗新伯老两口帮两个儿子耕种了所有田地,并承担着照顾大孙子和小孙女的责任,每到春节儿子媳妇回家时,父母还供应全家人的饮食。老两口耕种两个儿子的田地,其农药化肥等成本由儿子们自己开支,收割后稻谷分别晒在两块谷场上,再送到儿子们各自的谷仓里。儿子们回家后再给父母一点零花钱作辛苦费用。这是本村典型的父子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与其说是父子之间的合作,毋宁说是父母对子女的帮助,父母付出,儿子得利,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兄弟合作主要在生产方面。兄弟都在家务农的情况下,双方都有足够的劳动力和闲暇时间耕种土地、抚养孩子,彼此之间的合作机会很少。合作机会较多的状况有两种,一是兄弟中有人在家务农有人在外打工,二是兄弟都在外打工。前者如村11组邓春福家,邓春福(74)有三个儿子,分别为邓兴隆(4O)、兴文(3)、兴福(38),三个儿子各有.42亩田,在结婚后不久与父母分家,2004年大儿子邓兴隆和三儿子邓兴福均在外打工,二儿子邓兴文在家务农。两个兄弟都工后,其田地无人耕种,父亲己经老迈,于是务农的老二以每亩田100斤稻谷的格将两兄弟的田租来自己耕种,种田成本自掏,除去租金外,收成自享,这种情况持续了两年,到20044月二弟经过老大介绍与老大一起打工,同年6月三弟打工回家开始种田,同样以每亩100斤谷的价格耕种两位兄长的田地,这三兄弟的合作依然如故,只是交换了对象。这种兄弟分别在外、在家从事不同工作的情形中,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地域可以互相补充,为兄弟的相互合作提供了契机。兄弟之第二种合作情形如本村八组两兄弟官文兴(33)和官文军(30),有田地各亩,分别租给别人耕种,兄弟俩都是漆匠,在县城里接活干。在接活过程中,兄俩总是互相照应,谁先接到活,一定要拉另一位入伙一起做。俩兄弟互相照应使双方业务都较红火。兄弟合作与父子合作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一方长期无偿帮助另一方的状况。

2.合家:家庭的重新组合

改革开放以后,分家是一般农户的普遍做法,由于家长制的瓦解和家长权威的消解,以及大家庭共同生活成本的提高,婚后大家庭同居共财的时间越来越短,分家频率越来越快。但是分家并不是农户一成不变的选择,分家之后各子家庭之间不仅可以亲密合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子家庭还可以重新合并,再次组成一个大家庭。

个案:本村三组农民王大世(“岁)有一个儿子王华凌(46),王华凌于1982年结婚,结婚时其父41岁,其母钧岁,虽说华凌是独子没有分家的必要,但因父母年纪尚轻,劳动能力还很强,他们希望与儿子分开过图个轻闲自在,过门的儿媳希望尽早自己当家主事不受牵绊,也希望尽早分家,于是华凌婚后不到2年就另起炉灶与父母分开过了,分家时父母分了田土2亩,房屋2间半(厨房和卧室各一间,堂屋半间),华凌分得土地5亩,房屋4间半(厨房一间,卧室3间,堂屋半间)分家十多年之后,华凌夫妇俩于1998年到广东打工,土地留给父母耕种,两个在上中学的儿子也交给父母照顾其饮食起居,此后夫妇俩每次打工回家都在父母家中吃饭,2000年时华凌干脆将自己的厨房改为储藏室,不再与父母分开炊煮,两家又合为一家。

像以上个案中父母分家之后再合家的情形主要出现在打工家庭里,而且以独子家庭居多,在M村,分后再合的独子打工家庭目前有32户。也有非打工因素引起的分后合家,如本村一组农民彭大民(1926年生),育有二子,大儿子彭克佳(50)1976年结婚,小儿子(45)1984年结婚,他结婚后整个家庭一分为三,俩兄弟分开居住,彭大民老两口与小儿子住在一起,但父子之间分开炊煮,田土各自耕种。2002年彭大民因病故世,去世后七十多岁的老伴无法再独立从事农业生产,遂与小儿子合为一家。这种因父母丧失劳动力无法单独生活而合家的农户在本村不多,只有8例。分后再合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打工者增加引起的合作需求。

随着村民的纷纷外出,留守在家的劳动力越来越少,家庭之间分后再“合”的趋势明显增强。但现在的合家与传统时期大家庭同居共财有很大区别。首先合家只出现在父子之间,兄弟之间绝对没有合家的可能性。虽然有的家庭兄弟合家从事生产会更为方便,但她嫂之间、兄弟之间合居共财同炊煮带来的家庭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太高,由家庭矛盾纠纷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合家收益。父子之间是上下互补关系,兄弟之间是对等竞争关系,父子合家可以带来更多效益,但兄弟合家却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其次父子之间虽然合家了,但合并的只是家庭固定财产如土地、粮食、房屋,现金收入并不会合拢,父母通过养鸡养鸭或打散工赚取的钱由自己支配,儿子在外打工收入也不会交给父母管理,父母与儿子各自仍然有很大的自由度。第三,合家之后仍然存在再次分家的可能性,如果儿子、儿媳不再出去打工,归家务农,此时若父母尚有耕作能力,父子之间还会再次分家。分后再合,合了又分,分分合合,合合分分,在分与合之间,起关键作用的是现实生活的需要,是农民仔细算计得失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