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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改革以来M村分家机制的运行  
  作者:匡立波  浏览次数:1169  发布时间:2007-11-18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M村所在的桃源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M村位于县城以西15公里处,地处丘陵地带,村内多山,交通不便,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没有二三产业,村民主要以种田为主,经济比较落后。为了应付越来越重的经济压力和货币开支,村里人积极寻找就业渠道,四处务工,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有人到广东一带务工,属于较早具有打工意识的一拨人,时至现在务工者越来越多,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务工者年龄分布在1655岁之间,以青年男女为主,也不乏40岁以上的中年人,留在家里的大部分是”6199部队,大多数家庭是“少的外出赚钱,老的在家种田,每逢佳节,你也思念,我也思念”,“守巢”家庭较多。全村共有305户,其中联合家庭3户,主干家庭100户,核心家庭186户,非完整家庭16户。本节将对M村分家行为进行初步描述。

 

一、分家界定与分家类型

对于分家的界定,由于家庭形式的多样化,学者们有不同认识。孔迈隆(M.cohen)认为家产的正式析分才算是分家,他认为只要家计是共同的,即便是分居的人们,也都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家计的分裂才是最初家庭分裂的主要变量。胡台丽认为孔迈隆的定义忽略了没有家产的农户以分灶作为分家的标志,分灶作为分家的标志才具有普遍意义。麻国庆认为无论析产也好,分灶也好,它们都只是分家的重要指标之一,如果没有正式的分家仪式,即使是析产或分灶都不能算分家。在M村,不同的人对于分家的判断有不同的标准,一种标准是对于户口本的拥有,即如果新家庭没有独立的户口本,人们则认为它还没有单独立户,还从属于母家庭;一种标准是看是否分灶,还有一种要看大家庭财产己经分割,如若析产,则算分家。一般情况下,这三种标准是统一的,即分户必定要分产,分产肯定会分灶。但自从九十年代以来这三个标准就逐渐不统一了,有些家庭虽然分了户,但依然在一起吃饭;有些家庭没有分家,但其成员分散在几地打工,常年不同灶吃饭,对此,农民自己也很难说清楚自家是分了还是没有分,于是就将析产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志。因此在M村,分家的界定是复杂的,但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将多数村民所认同的析产作为分家的标准,在此前提下研究分家行为。

M村,分家类型有多种,按照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从分家主体来看,分家类型有兄弟分家、父子分家、父女分家、夫妻分家等多种,在M村,最常见的是兄弟分家。兄弟分家是自古延续下来的传统习俗,虽然同居共财、累世而居是是人们的理想,但在多子家庭所有兄弟妯娌共同居住终究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出于不和谐家庭气氛、协调家庭关系的考虑,人们还是倾向于“树大分丫,儿大分家”。尤其在改革以来,兄弟分家更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兄弟而不分家的家庭反而会是反常现象。目前在该村有两兄弟以上的家庭有73个,而兄弟之间没有分家的只有两户,仅占2.7%,这两户都是因为其中有一个兄弟没有结婚。

父子分家就没有兄弟分家那么普遍,一般而言多子家庭中父子分家的情况要多于独子家庭。在多子家庭中,儿子们结婚后逐渐从本家分出去,这种析分既是与兄弟分家,同时也与父母分了家,当最后的小儿子结婚后,他可以选择与父母继续生活在一起不分家,也可以步兄长的后尘与父母分开,在M村这种小儿子与父母分家的有40户,占多子家庭总数的55%。独子家庭与父母分家的不多,也有少数分开的情况,目前全村102户儿子已婚的独子家庭中,父子未分家的有87户,占82.8%,分家的有15户,占17.2%。多子家庭也好,独子家庭也罢,与父母分家必须具备一个条件:父母劳动能力尚好,能够下田耕作,分家后能够养活自己。

在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家庭可能采取招赘的形式让女儿传宗接代,因而可能出现父女分家的情况。但在M村,这种父女分家的例案很少,全村总共只有1户,在21户招赘婚中仅占4.8%,也就是说招赘婚中两代分家的情况要远远小于嫁娶婚家庭,这与李树茁在湖北松滋县调查的分家情况相似。这种状况与不同婚姻家庭中的家庭关系有关,在嫁娶婚中婆媳关系一无血缘关系所具有的稳定性,二无婚姻关系所具有的密切性,是由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延伸而成的,故婆媳之间容易产生摩擦导致分家;在招赘家庭中母女关系取代了婆媳关系,出于天然的血脉关系,母女之间容易沟通,家庭矛盾的可能性要小,分家的内在需求也少。M村唯一一户父女分家是因为父亲好赌且不顾家,家庭矛盾不断,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女儿遂与之分家。

另外该村还有一户兄妹分家和一户夫妻分家的情况。在本村一组农户李栋清有一子一女,父母比较偏爱女儿。儿子于1978年结婚,婚后7年与父亲分家,此时女儿未婚,分家时共有房屋5间,父母1间,女儿1间,儿子3;田土11亩,父母分得3.3亩,儿子分得6.7亩,女儿分得1.1亩。女儿于1988年结婚,出嫁时将房产折成现金和田土一并带到夫家。这是全村唯一的一户兄妹之间共同析分财产的情况。另外夫妻分家发生在本村三组,户主郭其红今年56岁,因生活作风问题与妻子不和,屡次发生剧烈争吵,因年龄较大又不便离婚,于是夫妻俩分开单过,夫妻二人各分得田土1.8亩,房屋1间,各自炊煮。

其二,从析分财产是否彻底来看,可以分为分翼型分家和分产型分家。分翼,顾名思义是生活炉灶的分立,最明显的标志是原来生活在一起的父子或是兄弟分开生活,各自炊煮。若是父子分翼,分出去的子弟将担负起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同时分翼之后创造的财富属子弟自己所有;若是兄弟分翼,彼此之间不再有赡养义务,分翼后积累的财富归各自所有。分翼后生活单位独立的家被西方单位称为Household,被定义为一个家政(housekeeping)单位或消费单位,其本质特征是所有成员在一起吃饭,或者享有取自一个共有食物仓库(connllnostockoffood)的膳食。分产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兄弟对祖辈财产分割继承,是彻底的分家。“一旦各自的家庭都建立起来之后,在法定意义上,两个或更多的兄弟之间便不再成为经济上相互协作单位的一部分。一个家户的成员对其他成员也不再具有经济上的当然权利。他们之间的经济互动应该是合理地按与陌生人相同的方式来制定契约性条款。”

分翼型分家是一种不彻底的分家方式,它产生在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世且有已婚和未婚子女的家庭,尤其在解放前的大家庭中比较流行。比如在M村五组,解放前农户王庆山有三个儿子,田土50亩,牛2头,房屋8间,在大儿子结婚后着手分家,大儿子分得巧亩土地,2间房子,1头牛,剩下的大部分财产由王庆山和两个小儿子共同经营,大儿子所得财产不足1/3,属于典型的分翼型分家。在建国后由于家庭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消失殆尽,分家时没有祖产可以分割,一旦分灶就意味着家产彻底析分,分翼的同时也就分了产,因而M村在集体经济时代分翼型分家很少发生。改革以后虽然有了一定的财产积累,但这种财产都是儿子们自己劳动创造产生而非祖传财产,分家时所有财产都分割得清清楚楚,由儿子们一并带走,分翼与分产同时进行,因而现在纯粹的分翼型分家在M村很少发生,大都是采取彻底的分产型分家方式。

其三,从分家次数来看,可以分为一次性分家和系列分家。一次性分家是指家庭中所有儿子结婚之后分割家庭财产的分家行为。一次性分家是比较传统的分家方式,在笔者调查的数据中,M村总共只有6户采用这种方式,其中分家时间集中在1949年以前的有4户,1957年和1966年各有一户。这几户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家长在家庭中有很高的威信,他们都具有累世共居的心理偏好。在家长的掌控之下,儿子们结婚之后继续与父母居住,在同一个灶上吃饭,共同参加劳动、共同享用收成,整个大家庭是一个成本核算单位,家庭结构都是人口众多的主干家庭,有的甚至是联合家庭。随着家庭成员不断增加,家庭规模不断扩大,内部矛盾逐渐增长,大家庭的最终分化不可避免,于是家产就在各儿子之间予以分割。这种分家方式比较彻底,所有家产都列入分家清单一次性全部析分。

与一次性分家不同,在系列分家方式中,先结婚者(一般是长子)在婚后与其妻带走分给自己的家庭财产,离开父母的大家庭另立门户,次子结婚后也如此分家过,一家之内随着所有儿子相继结婚,都先后离家出去另起炉灶,这种连续发生的分家称为“系列分家”(esrialdivisino)。在系列分家中,家产要经过多次析分,家庭要经历多次分化组合程序:一个核心家庭因长子的婚姻成为主干家庭,在短时间内又因为长子分家单过成为核心家庭,这一过程将在次子结婚时又重新演练一遍,多子家庭就不停地在核心一主干一核心的结构中循环,直到幼子结婚搬出老家为止。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M村这种分家方式就成了主流,时至现在一次性分家在村民看来已经不可思议,所有的家庭都是系列分家。

二、分家仪式与财产分配

分家是农户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分家仪式是分家的一个重要过程,对此家庭成员都给予足够重视。据老人们介绍传统时期分家有颇多讲究,分家时要选择吉日,一般都在二月、八月间进行,习俗以为春分、秋分这两个节气日夜不差分,最为公平,象征着分家时公平合理。分家时聘请娘舅或本家长辈1名来主持,还有若干族人作为见证人,有的富庶家庭还请官府中人到场。分家时将所有家产平均分为若干分,将各份编以字号,让儿子们当场抓阉。然后由识字人书写分家文书,将分家缘由和各家所分财产细目一一列举清楚,人手一份,每份文书的内容相同,都要有当事人、见证人签字画押。在有的家庭,分家时妻子娘家还要各送一对“分家竹”和一套碗盏,以图吉利。分家结束之后还要祭天和“拜分家主”,参与者都要一一礼拜,并燃放爆竹。整个分家过程严肃而正规。

但集体经济时期和改革以来,这些农户的分家程序就趋向简单化了。对于分家日期不再有特殊规定,当有家庭成员有了分家意向(一般是儿媳妇)并且通过某种方式表达之后,父母就选择一个适当的时间召集儿子媳妇们商讨分家事宜,将家庭财产列举清楚,在儿子或父子之间进行明确分割,由在场家人表明各自态度,当所有人都对分家方案表示认同后,分家就算结束,之后分开的各家就开始各自分开炊煮,不再请中人来分家,也没有正式的分家文书,更不用摆“分家宴”。这与解放后家庭财产的变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有关,集体经济时代财产是公有的,家庭没有什么财富可供分配,所谓的分家也就是分开吃饭而己,分与不分差别不大,所以不必大张旗鼓。改革以后人们有了一定的资产积累,但此时人们认为分家是自家的家务事,除非在分家中出现纠纷,否则请中人、写文书都没有必要。尤其是打工兴起以后人们有了新的收入来源,对田地、农具这些财产的兴趣已经大大降低,多一点少一点关系不大,分家也就越来越简便了。

在各子之间家产分配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绝对平均。农户分家可以分配的财产主要有房屋、田土、粮食、家具、农具、积蓄或债务等。至于土地的分配,有些地区分家时要留一份长子田额外分给长子,如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曾提到了开弦弓村分家时的土地分配房案:在一父一母二子一女的五口之家,土地要分成四份,第一份留给父母,第二份给长子,剩下的由二子均分。但在M村的土地分配中没有长子田的说法,所有田土都按照肥沃程度、距离远近搭配好在各子之间平均分配,有的父母会把最肥沃、最便利的土地分给最先结婚的长子,以示对长子所作贡献的补偿和对第一个子辈家庭的支持。如农户刘新民有两个儿子,旱地水田共10亩,大儿子刘文华1985年结婚,婚后2年与父亲分家,分家时分得田地共4.5亩,小儿子于1989年结婚,婚后1年与父亲分家,分得田地也为4.5亩,父自留1亩耕种。就田地的质量来看,大儿子的4.5亩地最好,全是水田,离家也最近;二儿子有两块旱地,且都在离家较远的山坡下;父亲留给自己的1亩地全是旱地。

房屋的平均分配程度要视分家时的经济状况而定。在集体经济时农户普遍儿子数量较多而房屋数量很少,分家时房屋的分配就将房屋数量除以儿子数量,如果平均不足一间就每户住半间,或者是没有分到房的人得到分房人的房屋作价补偿。改革以后经济状况逐渐好转,修建新房的人增多,不同的分家时期儿子得到的房屋数量就不一样。比如在农户郭其云有三子,大儿1979年结婚,1983年与父亲分家,分家时分了一间半房屋,两年后自己花了120元购买了别人3间房屋搬到了新宅; 二儿1985年结婚,婚后马上与父分家,分家时由于其兄搬走房屋稍微宽敞就分了两间房屋;三子1989年结婚,1990年与母亲分家(其父己亡),此时二哥也建了新房搬出老宅,5间老宅老母住1间半三子得3间半。这是一家之中结婚越迟房子越多的情况,也有的家庭刚好与之相反。如农户广汉初有4个儿子,大儿子1987年结婚,婚后1年与父分家,分得一栋新房;二儿子1992年结婚,婚后半年分家,此时家中已经无力再做新房,只分得老屋2;其余两子分别于1994年、1997年结婚,分家时都只分到老屋1间。可见,农户家产分配是基于当时家庭经济水平程度上的平均分配而非绝对的平均分配。

在父子之间,家产分配一般都遵循有利于儿子的原则。儿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肩负着继承家业、光宗耀祖的重任,是父母一切希望的寄托,尤其在父母年老之后,儿子就成了父母一切生命意义之所在。父子虽然会分家,但父母对儿子的关爱与照顾之情却丝毫不会改变,父子分家时财产的分配完全不同于兄弟之间的平均分配,而是采取尽量让利于子的原则。如上文提到的刘新民与两个儿子分家时将最好的田地、最宽敞的房屋都分给了儿子,分家后自己只留下1亩最差的旱地和一小间黑暗的偏屋,没有做饭的空间则用茅草在小儿子的新房侧面搭建了半间屋顶做厨房,且两次与儿子分家都将家中的现金分给了儿子,债务留给了自己。父子分家时,常见的情形是父母只留下仅维持自己生存的财产,其余都分给儿子的新家作为生产和生活资料。

三、养老方式与居住方式

M村所在的S乡有敬老院,但是M村没有老人入住该院,养老方式都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居住方式和养老方式有三种:

其一为同住式。所谓同住,不仅指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一处房所之内,还包括父母与子女合灶共食,一起共事。在M村有1个或1个以上儿子(女儿)己结婚且父母一方或双方还健在的家庭共有162户,其中父母与子女共住的有95户,占58.6%。这种与子女共住的情形只限于父子未分家的家庭,要么是独子家庭父子未分家,要么是多子家庭中父母与最后结婚的幼子合居。这类家庭的特点是家庭和睦,老人明事理,在家庭和社会事务中多谋善断,以威服人,处于受人尊重的地位;年轻人比较孝顺,婆媳关系融洽,婆婆撂平事,媳妇不挑事,是以家庭能保持长时间的同住状态。同住家庭中,父母继续发挥余热,年迈者承担家务劳动,年纪尚轻者参加田间劳动甚至外出寻找务工机会,尽量为子女减轻负担、增加收入,因而养老负担并不重。独子家庭中的养老完全由其独子一人承担,女儿闲暇时探望,可能为其添置衣物并购买给予一定数量的零花钱。多子家庭虽然父母与幼子共居,平时较多的享受老人劳动成果,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较多地承担照料义务,但养老成本还是由各子均摊。

其二为分住式。分住并不是指父母、子女分别居住于不同的房子,而是指他们分开居住,各自炊煮,分属不同的户籍单位。在M村,宅地基不大,即使与子女分住的大多数老人都和一个子女共居在一栋房所之内。分住家庭在该村有60户,占总数的30.7%。此类家庭的显著特点一是家中老人健朗,无大病小灾,还有较强的劳动能力,能下田耕作,尚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暂时不需要子女过多的帮助;二是老人仍然具有权威性,可以决定自己的居住方式,自己事自己处理。老人与儿女的关系是平时各忙各事,互不干涉;忙时互相帮工,老人在家做饭晒谷、照看孙子女,儿子帮助栽秧割谷,二者的居住方式是典型的“端一碗汤也不冷”的距离。分住家庭中老人身体状况良好,粮食能够自给,基本上不需养老,只需在逢年过节给点零花钱、买点衣物以表心意。

其三为轮住式。轮住主要发生在多子家庭里,当老人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由老人自己决定或所有子女议定由每个子女供养一段时间,或一个月或半年不等,每家在固定的时间负责衣食住行,并规定出到时间的接送办法。一般来说老人愿意自己有一个固定住所,不希望自己四处辗转,寄人篱下。轮住式养老的出现都是因为老人身患重病,需要子女较多照料,每家都不愿意承担所有照顾义务,迫不得已只有在众多儿子之间轮流。这种家庭的养老比较麻烦棘手,老人往往得不到很好的照料,儿子之间容易起纠纷。如本村8组农民罗庆兵今年76岁,育有三子,老人去年因中风瘫痪卧病在床,瘫痪之前住在幺儿罗上伟家,瘫痪后幺儿媳不愿意独自承担伺候老人的责任,遂召开家庭会议决定让老人在三个儿子家轮住,每家住1个月,每个月最后一天交班,在此期间各家负责老人的饮食起居。自轮住以来,三兄弟常因为老人饮食质量的好坏、交接时间是否及时纷争不断。这种居住养老方式在M村不常见,在M村只有5户,仅占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