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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导论  
  作者:匡立波  浏览次数:1222  发布时间:2007-11-18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自人类形成以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最古老而又最普遍的互动关系就是家庭。男女赖此结合,后代赖此延续,亲属赖此确立,分工赖此产生,社会组织赖此奠定基础。分家纵向上是家业在父子之间的代际传递,在横向上是家产在兄弟间的分割,它既是家庭的裂变,又是家庭的再造,不仅标志着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界定和家庭财产的再分配,还作为家庭发展周期的起点,将无数大大小小消亡的家庭和新生的家庭动态连接,成为家庭承上启下的关键。分家行为在我国源远流长,其习俗的变迁反映着其时社会的深层风貌。

在商周时期,上层社会的分家方式是实行长子继承制,即由嫡长子承袭所有家产,余子无份。在商周的分封制下,贵族的爵位是权力与财产的综合体,权力不能分割,财产又不能与权力分离,所以只能采取整体性的传继方式。对于没有爵位的社会中下层平民来说,能够传给子孙的没有爵位只有财产,财产可以任意分割,不一定非要采取一人继承的整体性续传方式,分家方式可以灵活多变,但该时期对于平民阶层财产的具体分割继承方式,“其制未闻”,至今还没有确切的史料证明。李亚农先生认为,这个时期“庶民的宗法中,长房、二房、三房、四房等等继承财产的权力大致相同,地位也大致相等”,据近年谢维杨博士考古发掘的商周居室基址的考察来看,庶人家庭不以父母兄弟同室而居的大家庭为主,多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可以推论出分家形式是诸子析产方式。

自秦始实行诸子均分析产制。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国征战不休,一国的权势倚仗于庞大的军队,庞大的军队有赖于众多的人口。秦国商鞍变法时为了将民户从宗法制度的控制下解脱出来变为国家直接控制的小农和士兵,遂颁布法令“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改变同居陋习,“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并以经济手段加以制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行政力量强行拆散父子兄弟同居的大家庭,推行以一对夫妇为核心的个体小家庭。变法之后“秦人家富子壮则分,而父在子分居,财产独立”成为习俗,每个儿子在与父母分居时带走一份财产,于是家产由大家庭所有变成了若干个小家庭所有,整体继承制客观上变成了诸子均析产制。

在商鞍变法之后,诸子均分析产成为定制,一直在民间通行。唐代己经见诸法律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两宋继承法大体上沿袭唐制,《宋刑统》照抄并祥解了唐代条文并规定“兄弟死者,子承父分,兄弟俱死,则诸子均分”;到明代又进一步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止以子数均分”;《大清律例》的条文也与之相同,不分长幼嫡庶,凡为统一父亲的儿子都有相同的继产权;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分别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律草案》,在继承编上因袭旧制“嫡庶子男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所生,只以子数均分。但奸生之子,依子量予半分。若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国民党南京政府的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到现代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也与之类似,同时还加进了女子继承权的内容,但也仅仅体现在法令条文上,现实生活中通行的仍然是诸子平均析产方式。

可见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除了商周时期短暂的长子继承制之外,占主导地位的一直都是诸子均分析产制。这种分家方式有三个特点,其一析分的对象是家产,家产可分但宗祧是不能分,祖宗的祭祀、血缘的继承不随着财产的分割而断裂,诸子均分析产仅仅体现在有形的财产上,无形的身份继承、资格继承和血统继承仍然体现为长子继承制。其二分家的主体是“诸子”,强调的是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一般情况下,女儿被排除在财产的分割继承范围之外;其三分家的方式是“均分”,每个儿子无论长幼、嫡庶都对家产享有平等权利,分家时所有儿子按人数将所有父系财产平分,长子没有特权。

与中国延续几千年的诸子均分析产制不同,西欧国家以及日本在漫长的中世纪实行的是一人继承,主要是长子继承制(少数家庭是幼子继承和选择继承)。在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进行了采邑改革,9世纪采邑成为西欧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采邑是国王或贵族有条件(一般是军事义务)分封土地给封臣的土地占有形式。在采邑制下,一块土地往往跟一项公职或军事职务相联系,而公职或军事职务不可能在几个人中间进行分割,因而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要统一,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但是不能将其分割继承,分家时除了动产和现金可以分割外,作为主要财富的土地只能由长子一人整体继承。西欧贵族为了保证家庭财产的完整性也乐于接受这种分家方式,甚至使用了各种法律手段来保障该制度的实行,1356年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第25章规定:“自此至将来任何时候,诸卓越而宏大之选侯领地……长子应为彼等之继承人,除非长子为心志失常之人,或白痴或有任何其他缺陷而不君临人民者,否则一切统治权与领地均应属于彼一人。”

到十七世纪,英国制定了严格的家庭财产授予法,明文确立了长子继承制,以此办法保证土地不被分割。作为这种长子继承权的必要的对应部分,政府保证贵族和绅士长子以次的儿子能在教会、军队谋职,在大陆上还可以在宠大的官僚机构中据有高位,以此来促使贵族能够把土地不加分割地传给长子。

中西财产分割继承方式的两种不同路径给中西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差异。首先诸子均分制形成了人口膨胀的内生机制,导致了我国高密度人口。在西欧的单一继承人体制下,只有具有继承权的子弟才能获得在家里结婚的权利。对于平民子弟而言,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要么以独身的身份呆在家里从事劳作,要么走出家门作佣工,以获得生活资料和结婚费用,这些物质条件的充分准备需要加以时日才能完成,使他们结婚年龄趋晚。对于贵族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许多人结婚很晚甚至终身未婚。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从15001629年,荷兰男性平均婚龄在25.831.3岁之间,女性在2328岁之间。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10%的终身不育人口,主要由没有继承权的男女组成。而在中国,财产均分制使所有兄弟在经济上都能独立,都能从共有财产中获得婚姻资助,形成了较高的结婚率和早婚意识。我国古代女性结婚年龄在14岁上下,在明代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岁即娶”,在清代河北中部,“男子十一二即娶”。男子除了经济特别困难者,绝大部分都进入了婚姻行列,妇女除了少数宗教有关者之外,基本上不存在终身不婚者。早婚和普遍结婚的习俗长期延续,促成了较高的生育率。在正常的死亡率下,早婚和普遍结婚足以使人口的年增长率达1%或更高,1%的人口增长率意味着总人口72年就可以增加一倍。虽然历经战乱,我国人口几度剧减,但在早婚早育的社会习俗下,人口增长缺乏内在的抑制机制,一有机会就走入快速增长的轨道,在1700年一1850150年间的相对和平期,人口就由15000万增至43000万,增长了近三倍。解放后初期生育率达2%,庞大的基数和高速的增长率使人口总数迅速飘升,从1949年到1980年,人口净增4.3亿。

其次诸子均分制导致了“过密化”的小农经济。中世纪西欧的长子继承制维持了庄园的既有规模,最大限度的集中了财产,有利于资本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暗契了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工业革命、机器大生产率先在英国出现与其严格的长子继承制不无关系。中国的诸子均分制促进了人口的增长,使土地越分越少,二者的合力使土地越来越细碎化,农业生产陷入内卷化。在汉初典型的个体小家庭“农户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郑里凛簿竹简显示出到汉景帝时户均土地不到30亩,土地最多的一户才有54亩,最小只有8亩,多数户占有土地约20亩或30亩,这比汉初的一家百亩要少得多。从历史上来看,尽管土地面积通过垦殖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地产的不断均分,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的总趋势是越来越细小化。到清代,中国人均土地不足2;而目前,我国人均土地才1亩左右。土地的不断细碎化,一方面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农户不能自发完成工业化所需要的原始积累,也使科学技术的发展缺乏动力基础和资金保证,农业经济现代化缺乏资源与技术的支撑,我国的农业生产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进入资本主义发展的轨道。另一方面为了养活更多人口,生产经营越来越趋向于精耕细作,加大对单位面积的人力投入,使土地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研究结果显示,中国农业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从唐宋以后己经达到或超过了19世纪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平。随着粮食的增产,单位面积养活的人数增加,人口也就借机膨胀,新增的粮食总量被新增的人口所消耗,中国农业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过密化生产中,始终逃不掉“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怪圈。

再次诸子均分制与长子继承制的区别导致了集权专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商鞍变法时诸子均分析产制使贵族家庭的家产愈分愈细,权势越来越单薄,最后无法与国家相抗衡,成功瓦解了分封贵族的势力,巩固了中央集权,开创了后世两千多年集权专制的滥觞。此后家产的不断细分成为常态,家庭财富呈积聚——分散—— 再积聚——再分散的周期性变化,“富不过三代”,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动,“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社会成员的身份和地位由此经常变动,整个社会不能产生恒久的领主阶级与封建国家相对抗,强大的国家政权得以在成千上万小农家庭的汪洋大海中牢牢矗立。而西欧封建领主贵族拥有几代甚至几个世纪的领地和家产,他们在与国王、教会的斗争中获得了相应的物质支撑,从而抑制了广泛存在于古代东方的绝对专制主义政治在西方的普遍化,这对后来西方权力制衡式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大有裨益。在长子继承制下,一个家庭中没有继承不动产的子弟为了生计,必须走向社会,或从工,或经商,或作骑士,或担任律师,或为王室、教会服务等,走出土地的这些人口大部分逐渐演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前身——市民,他们在外发家致富后向国王购买自治权,引起了西方社会内部的结构性变化,结果促成了市镇的兴起和近代市民社会的到来。

另外诸子均分制影响了我国对外政策。在诸子均分制下,每个男性天生就有继承一份财产的权利,经济状况不同,财富大小不一,寒微之家的财产虽然微薄但也能养家糊口,勉强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在此状况下人们被牢牢束缚在辈辈相传的土地上从事土地经营,生存空间没有大的改变,没有向外发展的压力,“千家之家,不动一坯;千丁之族,未尝散出;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在此基础上整个国家也从根本上缺乏海外探险、对外扩张的源动力。即使在国力最强盛的唐朝也没有发动过大规模的侵略扩张活动,在明朝,郑和下西洋也仅仅是当权者为了夸耀国力,而非寻求财富与商机。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发达的中华文明在历朝历代在与少数民族发生的战争中都是迫不得己的被动防御,毋宁说主动对外扩张。这种对外态度与缺乏向外动力的经济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在西方长子继承制下,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弟没有分割家产的权利,都面临着生存危机,为了成家立业,这部分人纷纷走出庄园在土地之外寻求财富,被迫从事对外战争和海外殖民活动,1113世纪十字军东征的主力军就是由这部分人组成的。华勒斯坦曾注意到,在15世纪中国是地少人多,西欧是地多人少,但中国感到缺少人口,而西欧感到缺乏的是生存空间,于是积极寻找和发现新大陆,大量向外殖民扩张,国家之间为此发生了剧烈的争夺,这些国家间的战争实质都是为了商业和殖民,战争是打败商业竞争者的手段,胜利者掠夺战败者的财富,订立有利于本国商业的条款,建立新的海外殖民地以赢得商业霸权和国内经济繁荣,与我国求安定和平的防御性战争有着本质的不同。

总之,财产分割继承制度的不同在人口增长、经济特征、政治制度和对外政策给中西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社会和文化的所有主要特征,似乎都可以追溯到诸子平均析产方式上去”。梁漱溟先生指出:“西洋为什么能由封建制度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即是因为长子继承制的缘故,一一因为长子继承制,所以在封建制度中已为他造就了一个集中的力量,容易扩大再生产。考之英国会转变,可资佐证。那么,中国始终不能成为工业社会,未始不是由遗产均分造成的。”诸子均分析产不能不说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各层次、各角度影响着我国历史的走向和社会进程。

分家这一习俗经过几千年的时代变迁传承延续至今,己经内生为一种制度文化,国民心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除了以上所述在宏观上对我国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左右着家庭关系,体现着人们的行动逻辑。本文以湖南省M村改革后尤其是打工经济兴起之后的分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探讨诸子均分析产制度在当下农村社会的运行,其目的在于以分家作为切口深入剖析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中当代农户家庭关系的变化和农民行为模式的演进,为了解农民日常生活提供一个具体的注脚,以期进一步理解农村的社会变迁。

二、文献梳理

分家虽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掩埋在大量的家庭琐碎事之中,因其日常性和微观性不引人注意,以其作为专题对象的研究不多,对其探讨散见在相关家庭著作和农村研究著作中,另外还有为数有限的相关论文予以了专门分析。该类研究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从经济史角度对诸子均分析产制进行纵向梳理,从分家中反映不同社会经济状况。对古代均分析产制做专门研究的代表人物是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刑铁教授,他立意“将经济史研究转向百姓的日常生活”,著有《家产继承史论》一书,该书从对我国古代社会分家析产制度的形成、维系、方式和分家继产中的各种习俗做了全面介绍,还重点分析了工商家庭的分家继产问题和孔府的继承制度,是目前对于分家最详尽、最细致的研究。另外,他还发表了相关论文对分家继产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在《我国古代的诸子平均析产问题》中详细探讨了诸子均分析产制的变迁,该文重点讲述了商鞍变法前后继产方式的变化,认为在变法前在山东和中原广大地区已经自发出现了大家庭向小家庭转变的迹象,商鞍利用行政手段将其正规化,由此开始了分家制度的滥觞;同时他还比较了诸子均分析产的多种方式。在《宋代家庭史研究述评》一书中,他探讨了宋代家庭家产继承与家庭门户传继的关系,将遗嘱传承和立嗣传承作为重点分析对象。刑铁还专门研究了妇女的分家继产问题,《唐宋时期妇女的分家权益》一文中详细析分了唐宋时期女儿在娘家继产析户和媳妇在婆家的继产析户行为;在《宋元明清时期妇女的继产权问题》中分析了宋元明清时期妇女的分家继产权益。日本学者岛田正郎和柳田节子分别在《南宋家产继承上的几种现象》和《关于南宋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部分》中对我国南宋时期的分家继产行为做了和专题介绍和分析。此外学者张妍以48件徽州分家文书为模本探讨清代分家,她认为诸子平分使家庭财产化大为小,但宗族还以“公产”的形式保持着整体上的经济力量和精神力量,因此分家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是形成和扩展宗族网络的重要环节。

从事清代以后分家研究的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研究员王跃生,他在《近代史研究》上撰写长文《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对三四十年代私有制下华北农村的分家做了详细探讨,介绍了该时期分家原因、分家方式以及家长地位与分家、财产类型与分家,他指出不同阶层中家庭分合力量是有差异的,贫穷阶层缺少维系大家庭的基础容易分家;富裕中农家庭对生产协作要求较高不易分家。在介绍了私有制下的分家特点后,他又对集体经济时代农民分家行为做了进一步探讨,指出该时代农民分家的特征是:父子分家频度增加,渐次分家成为趋势,但兄弟均分的意识并无改变;分家的外部制约减少,加速了家庭的裂变;财产范围缩小,土地和大型农具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住房是分家财产的核心。

二是从民俗学的视角研究民间分家,由此折射出当时的社会风貌。此类研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以分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有代表性的是麻国庆的研究《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在该文中,他首次提出在中国的分家制度中,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有继也有合,“继”表现为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和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本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有机结合起来了。李树茁等人通过对湖北省松滋县的调查区别了农村子女的不同婚姻形式和个人因素对分家的影响,他认为嫁娶婚与父母分家的可能性要大于招赘婚,前者的分家时机集中在婚后1——3年内,后者则分布在婚后5年内。另外兄弟数目与分家呈正相关,子女教育年限与分家呈负相关。

其次探讨分家与家庭生长周期的关系。曹锦清在《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中指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直系联合家庭并不是家庭的固定结构,而是一般家庭生长的三个不同阶段,在最理想的家庭状况下核心家庭生长成直系家庭,再由直系家庭生长成直系联合家庭,最后由直系联合家庭再通过分析析户分解成若干个核心家庭,完成一个家庭生长周期。从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中期,浙北某村凡二子以上的农户,次第经历核心家庭、直系家庭、直系联合家庭,然后重新分解为核心家庭的状况相当普遍;但进入七十年代中晚期后,若干儿子全部完婚后再行分家的情况逐年减少;到八十年代中后期,直系联合家庭几乎全部消失。

再次探究分家与土地等财产形态的关系。张佩国在《制度与话语:近代江南乡村的分家析产》中认为,家族共财既是一种有着浓厚伦理意味的财产观念,在分家析产过程中家族成员的财产边界模糊不清,其话语背后的“潜规则”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每个人都想从有限的家产中分得最大的份额,这种家族共财观念是家庭矛盾的根源。他在《近代江南乡村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纠纷》中进一步指出由宗祧继承及引发的家产纠纷中揭示中国乡村社会地权与财产关系的基本形态。澳大利亚学者JonathanUnger在《中国农村的家庭风俗和土地再分配》中探讨了分家继产与土地分配的关系,分家后家庭的人口变化导致了土地周期性的调整,越是农业型的村庄调整土地的愿望越强烈。

三是从人类学的视角探讨分家。阎云翔根据黑龙江下衅村的调查分析了改革以来北方农村分家模式,指出改革后分家的三个新特点:积累家产的新方式使得年轻一代具有了强烈的个人权利观念要求分家;新的分家模式使得提前分家十分容易,同时又将新建立的家庭置于十分脆弱的位置;由此导致了母家庭与子家庭之间以及各子家庭之间的相互依附与合作。三项变化紧密相连,相互促进,将导致新家庭伦理观念的出现。龚建峰调查了山西省平遥县段村的分家,在了解家财分割规则、类型、仪式、程序、信条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分家后很少有家产进入“遗产”范围,民法意义上遗产税的征收不符合中国实际,由此指出分家作为传统的乡俗民约有其自身的规则和信条,安排着农村家庭的生活。

三、核心概念

1.家庭

家庭是社会组织最小的单位,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一切组织,小到民间结社,大到国家都是按照家庭的模式来构建,理解家庭的内涵至关重要。对于家庭的概念与内涵,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释。

从居住的角度理解。在《说文解字》中有:家,居也,从泵,毅省声。”《易.家人》释文,“人所居称家。是家仅有居住之意。”甲骨文考证说,“家”字象征房子底下有一只猪。“家”字本义最初就是养猪的地方,引申为畜牧点,因为此时畜牧业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保证。所以一群人居住的地方,一定要有个“家”。

从人与人的生理结合来理解。叔本华、弗洛伊德及在当代的追随者们认为婚姻是“肉体的机能”,家庭是“肉体生活同社会机体生活之间的联系环节。”

从婚姻方面来理解。社会学家罗威说“家庭是以婚姻为根据的社会单位”,《中华大词典》中则说“有夫有妇为家”。

从婚姻和血缘两种关系来理解。恩格斯说:“每日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值。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

还有人认为光有婚姻血缘还不行,还应该注意家庭生活方面。社会学家孙本文说:“家庭两字,始见于梁王僧孺文,‘事显家庭’句。今即以译英文“FAMILY”字意。通常所谓家庭,是指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之团体而言。故家庭成立的条件有三,第一,亲属的结合,第二,包括两代或两代以上的亲属,第三,有比较永久共同的生活。”

简要来说,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的组织方式。其内涵有几个特点(1)家庭是群体,不是个体。家庭至少有两分子以上组成,一个人不能称其家。(2)婚姻是家庭的起点和基础,由婚姻关系而结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中最主要的关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是判断家庭的第一标准。(3)血缘关系是家庭的根据,以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血缘关系是维系家庭的另一重要纽带。(4)家庭可以是婚姻血缘关系的合理延伸,这种延伸不能脱离血亲和姻亲关系,可以包括夫妻亲子关系的其他直系旁系亲属。(5)家庭还以共同生活为条件,有血亲和姻亲关系但不共同生活或经济上没有关系的不为一家。(6)领养关系也是家庭关系,在我国领养关系为法律所承认,也为社会风俗所认可,因此建立领养关系的人亦是正式家庭关系,可以正式组成家庭。

2.

“家”和“户”经常被人们同时使用,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一家就是一户,一户就是一家,但“家”并不等于“户”,在有的家庭,一家可能不是一户,一户可能不止一家,这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户”是一个行政概念。“户”是为适应国家统治和管理的概念,是农村的一个管理载体和义务载体,是我国管理和统治的基本单位。同时“户”也是一个工作和生产单位,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和消费,以户为单位对外进行社会化交换、交流,家庭生产、政府对家庭的服务和管理活动、家庭的社会化交流活动可以称之为户的行为及反应行为。

“户”主要以居住为标志。在很多社会对家和户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在英文里家庭用FAMILY表示,户虽然也有FAMILY之意,但主要解释为DOOR(门,居住地的标志)HOUSEHOLD(房屋)。可见户主标志着居住在一起的人们,和家不完全等同。户在我国也有“人家”之意,但主要以居住地为特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居住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由此可知,家主要指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标志的群体,户主要指以居住地为标志的群体。

3.家族

“族者何也?族者,凑,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关于家族内涵,最经典的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所界定的:家族是根据单系(父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它是家庭的扩大(家庭是其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社群的社群”。即家族是按男系血缘关系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组合而成的群体。

冯尔康认为家族有4个要素:(1)男性血缘系统的人员关系,(2)以家庭为单位,(3)聚族而居或相对稳定的居住区,(4)有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领导人,进行管理。

钱杭和谢维杨在《宗族问题:当代农村研究的一个视角》中指出,实体性的宗族组织“是指农村中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具有稳定的组织和对其成员有系统的约束力。其最典型与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在祖先祭祀、宗族财产、伦理、宗子继承以及参加宗族活动等方面,对于族人有着严格和成型的规定,因而这不同于那些临时的、仅为某一单个的具体行动目标而形成的亲属联合。”

以上界定和表述基本上是根据传统社会的宗族一般特征,坚持以男系血缘为界定家族成员的最基本标准来考察和分析中国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家族。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不仅包括血亲,还应该包括姻亲。比如孙本文认为家族是一个“大”的概念,.“‘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族的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和姻亲二者。”③岳庆平在《家族文化和现代化》一文中说:“家族既包括血缘和父族,也包括以姻缘为主的母族和妻族。”

对于家族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这两种分歧,本文将从对湖南省M村分家行为的分析中予以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在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