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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输入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
目前,中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庄治理的主体是村民群众。村民群众以各种组织作为依托进行治村活动,行使自治权力。因此,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是我们考察村庄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视角。
美国学者罗伯特·普莱修斯认为,组织就是“形成一定结构的人际关系”.。在社会领域,组织就是为实现某方面的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排列组合起来并开展活动的群体。不过,与一般的组织不同,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巍以公共权力作为构建与运作的基础,实施社会治理的农村最基层组织实体。
众所周知,公共权力“是适应公共社会需要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包括“国家权力和社会自治权两部分”。②从理论上讲,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可以是完全自治的基层组织,也可以是完全行政化的基层组织.村级组织究竞采取何种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选择的农村控制模式及其所做的村级组织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权,村庄里建立了党支部和村政府,并相继建立了民兵、妇女、青年团等组织。之后,虽然行政区划、机构名称和农村经济政治体制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村级正式组织的基本结构框架没有根本变动。.1980年代以来,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国家的农村控制模式实现了根本性的转换,村庄治理由行政控制转向群众自治。村庄公共权力组织随之由行政化基层组织转变为自治型基层组织。同时,农村社会发生了急剧分化,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但是,在国家的一致性制度安排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首先是国家输入的统一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目前在村庄一级普遍设立的组织主要有: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群众组织等。但并非所有在村庄中建立的农村组织均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只有那些以公共权力为构建与运作基础,实施社会治理的村庄组织,才称得上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在现行的国家制度安排中,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主要是指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合作经济组织。
1、村级党组织
关于村级党组织性质、功能等,中央党政部门制定和颁布了若干制度文本。最主要的有:《宪法》、《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根据有关的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设在村庄中的党支部及其支部委员会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庄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村庄治理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村党支委由全体党员民主选举产生,是村级党组织的常设性工作机构,在村级党组织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委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S)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我们所调查的4个村庄,都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村庄中设立了党支部,除花村在党员选举中只选出1名委员(未能选足3名支委成员),担任村支部负责人,没有成立村党支委外,其余3个村庄均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了村党支部委员会.
2、村民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群众以自治组织体系为依托开展自治活动。各种自治组织在自治组织体系中居于不同地位,扮演不同的角色。按有关规定,农村村一级应设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及其下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和村民小组、村民监督小组等。这些自治组织按其性质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村民自治是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即农村村民群众直接管理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基层社会事务。毫无疑问,村民自治权最终归属于村民。在现阶段,村民主要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自治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因此成为村级事务管理系统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拥有决定村务大事的基本权力.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按一定比例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受村民委托,代表村民行使某些村民难以行使的自治权.是一种代议性的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的转让和村民会议的授权。
第二,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村民自治属丁农村基层直接民主。但直接民主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具体事务的管理者,村民自治必须有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处理大最的日常性具体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常设性:.l:作机构主要有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委会由村民群众选举产生,是村民自治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者,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工作。按有关规定,村委会拥有如下主要的权力和职责:(1)办理日常村务,领导和管理本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工作与事务:(2)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3)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议案;(4)监督、执行本村村民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等村级章程:(5)统一领导下属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6)协助完成政府布置的任务,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教育和推动村民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令,履行应尽的义务; (7)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乡镇政府委托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说,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中最重要的角色,在整个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联系国家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我管理、国家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
为处理村民自治的日常事务,村委会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下设若千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的下辖机构,在村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也接受村民和村民会议的监督。
此外,为便于管理,村委会可以根据其管辖范围大小、人口多少,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主要是村委会领导下的基层工作机构,是联接村委会与村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又在本组村民自治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③作为村民自治最低一级的常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三,村民自治的监督机构。根据2004年6月22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村级“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是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实施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常设性监督机构.其主要权力和职责:(1)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程序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2)接受村民群众的投诉,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出更正和重新公布;(3)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4)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1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我们调查的4个村庄,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了村民会议,通过不同的民主选举方式成立了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小队基础上组建了村民小组,村委会一「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于2005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和永康市有关部门的部署,建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如此,在形式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3、村合作经济组织
不必讳言,国家对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远不如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那样具体、明确,有关村级合作经济组织设置和地位的制度规定较为含糊。比如:中共中央在《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对政社分开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了规定,指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其名称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它名称”。同时还规定,这种经济组织“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0199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指出: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兴办企业等职能作用”,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国家制度安排上的含糊,给制度实施造成了较大的弹性。所以,在相当多的农村地区,村合作经济组织被并入了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之中。不过,在浙江农村,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普遍设立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它由全体村民组成,村民即合作社社员。集体经济合作社设立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常设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的日常性事务.
调查中,我们发现4个村庄均由全体村民组成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并通过不同的形式产生了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上述三类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性质不同,职责相异,功能有别。它们同时并存于一个村庄社区内,分别执掌和行使着特定的公共权力,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村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管理,维护村庄稳定,促进村庄发展。由此建构了一个理想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系统。
从组织设置分析,国家安排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显然受到了行政化“遗传基因”的影响。1980年代以来,尽管乡村治理体制实现了由人民公社体制到“乡政村治”体制的根本性转换,农村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由党、政(自治)、经三类组织构成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基本结构框架没有根本性的变动。过去,国家借助这种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有效地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使国家力量成功地伸入村庄,实现了村庄与国家的整合以及国家的一体化.充分体现了这种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的动员力和整合力,显示了其显见的特色和效能。但是,这种行政化的基层组织体系,在充分展示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严重压抑了村庄和农民的积极性,压抑了社会的自主性和基层的活力。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其目的在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基层社会的活力。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设置如何适应村民自治时委求,实现由行政化的基层组织向自治型的基层组织转变,逐渐消除行政化组织设置制度的影响,还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从组织职权分析,国家安排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之间存在着职责分工不清、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由此造成地位不明,关系不顺,以至彼此冲突。党的领导是村庄治理的核心,村民自治是村庄治理的中心,经济管理是村庄治理的重心,难以理清三类组织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
从组织任务分析,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建于村庄这样一个小规模的“熟人社会”中,其主要的任务是维护村庄社会秩序,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对村庄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另一方面,协助政府完成国家要求农村的各项政务。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行政管理而言,在一个以自治为指向、实行家庭经营的小型村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所承担的治理任务要轻得多。是否有设置明确分工的多种公共权力组织的必要?过多的公共权力组织势必导致官浮于事,村民负担过重.
从组织环境分析,19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分化,逐步形成了多样化的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农村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对村庄公共权力组织进行一体化的安排,难免造成一体化的国家制度输入与多样化的具体村庄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二、实际运作中的村庄正式权力组织系统
规范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均表明,一致性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国家制度输入,不能不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因而实际运作中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系统与国家制度安排中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必然存在着一些偏差。
调查中,村民群众不时会有人提醒:村庄中建立的三类公共权力组织只是“面上看看的”。在实际的村庄治理实践中,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系统并非如国家制度所安排那样,呈现的是一幅极其不同的组织结构图。
从我们在永康4个村庄的调查所获资料来分析,实际运作中的村庄正式权力组织系统主要由以下组织构成:
1、村民会议
在国家制度安排中,由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是村庄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重要村务的决策权。然而,在村庄治理的实际运作中,情况远非如此。根据我们对4个村庄的调查,实践中,村民会议基本不召集.最主要地在两类情况下召集村民会议:
一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的村民会议。在过去,考虑到经费、组织等方面的因素,村委会选举也大多采取流动票箱的形式,不召集村民会议。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部门的推动。在2004-2005年进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明确禁止使用流动票箱,普遍采取村民个人直接的、现场秘密投票形式。因此,在村委会选举投票时,召开全村18周岁以上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会议进行现场投票,成为了4个村庄的普遍性形式。
二是特殊情况下的部分村民会议。主要是当一些具体的村务活动涉及到部分村民的利益,或与部分村民有关,因而召集与之相关的部分村民参加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村务。这些会议的决定一般只对与会村民有效。比如:当承包土地征用、村民住房拆迁等特殊背景下,村干部有可能会召集部分村民会议。
从我们在4个村庄的调查来看,无论是规模较大的全体村民会议,还是规模较小的部分村民会议,都很少召开。除选举村委会外,儿乎没有一个村庄召集过全体村民会议。小规模的部分村民会议也难觅踪影。因此,村民会议作为村民白治的最高权力机构的组织功能弱化和虚化,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2、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指由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成员和村民代表、全体党员以及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老年协会等群众组织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尽管国家法律和法规均没有对这种联席会议做出明确的安排,但在永康市农村的村庄治理实际运作中,它却实实在在地成为了重要的村务决策机构。
据我们的调查,在现阶段浙江永康农村的治理实践中,村务决策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日常村务决策.主要是村庄治理活动中的一些日常性事务的决策。
(2)重要村务决策.主要是涉及重要人事安排、土地征用、农田水利建设、公益事业、公共福利、提留统筹和农民负担,以及其他对村民利益、村庄稳定和发展影响较大或较为敏感的问题和事务的决策。
(3)特大村务决策。主要是那些与全体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村级事务的决策.比如:村委会选举、集体土地和经营实体的承包、重大的经济项目等。
三个级别不同的村务决策的过程和方式都不尽相同。当然,这种根据决策内容重要度所作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在村庄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三类村务决策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绝对的界限。哪些事务属于日常村务?哪些归为重要事务?哪些是特大村务?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界限,遵循的只是一种大致的惯例,随意性较强。某种具体的事务究竟按何种级别或类型的村务进行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庄治理主导者的作风和民主意识。
在我们调查的4个村庄里,联席会议是特大村务的主要决策者。当遇到特别重大的村务时,村书记、主任总是会召集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比如:我们在前面提及的花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事务连续召集了多次联席会议。访谈中,古村书记阿济说:“重大项目先召开村三委会,再三委干部分小组下去征求意见,再集中村民代表以上的开会(即村干部、村民代表、党员等联席会议)。如:换届、投资项目等。具体实施是村三委,如:怎么投标等。”在4个村的会议记录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关于联席会议的记录。
不过,联席会议具有多种形式。最为主要地有:(1)全员会议,即由全体具有资格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联席会议的最高形式,行使联席会议最重要的职权。(2)部分成员会议,即由一部分具有资格的成员参加的会议。
根据调查,联席会议在4个村庄近年的村庄治理运作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民主决策形式。由此我们可以断定:联席会议事实上已经成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中的权力机构,具有决定特大村务的基本权力。
联席会议虽然还不能达到村民会议那样最集中、最)‘泛和最直接地反映和体现全体村民的意志的境界,但它比之于村民代表会议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集中了村庄内各界别的大多数精英人士,可以集中来白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实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将村务决策导向民主化、科学化轨道。
3、村三委
进入村庄调查不久,我们就经常听村民说“村三委”。经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才发现,村三委是当地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的一个与众不同的机构。在过去的研究中,人们发现在当前中国农村村庄治理中发挥重要治理功能的村级组织主要地是村党支委和村委会,政府官员和村民群众习惯地称之为“村两委”。然而,在永康农村,除这两个村级组织之外,
比其他地方更强调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治村功能,突出了其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产生、性质、职权、功能等尚未引起当地政府部门和村民群众的关注,但这一村级组织的成员随村党支委、村委会同步换届.实践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主任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由村书记兼任,其成员大多由村书记和村主任,特别是村书记提出建议人选,再经村两委讨论确定。在我们调查的4个村的村庄治理运作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被吸纳进村级班子,成为重要的村务管理者.故当地称村庄的领导班子为“村三委”。
在国家的制度安排中,村三委分别是党、政(自治)、经三类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常设机构。它们是性质、职责、功能不同的异性组织,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依据不同的法律和制度行使相应治村权力。但红永康市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三个常设性村级组织并没有明确的分工,除党务工作由党支委独立负责外,几乎不存在组织功能的分化。相反,在村务管理中,三个委员会的成员统一分工,一体化运作。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形成了以书记为首的村级领导集体。或许,也正是在这一事实基础上,人们习惯地称之为“村三委”。唯其如此,我们可以把村治实际运作中的村三委视为一个统一的村庄公共权力机构,即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中的常设性领导集团,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村领导班子。而不是相对独立的三个村级公共权力组织。
从某种意义上说,村三委是村庄治理的常设性工作机构。作为常设性的村庄领导集团,村三委理所当然地承担着日常性村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的职责:(1)处理日常性村庄公共事务;(2)贯彻执行和具体实施村民会议和联席会议的决策;(3)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和政务,包括上级党组织下达的任务。
由于村务管理具体、复杂,为能有序地开展村务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全体村三委成员的积极性,村三委时常会在书记的领导下,结合村庄的具体情况对其成员进行工作分工。如:古村基本按管理职能实行分工,“一条一条线的,分工明确。一个是规划,一个是农业,一个是治安……”。花村则有点类似项目负责制。该村在2004年底一2005年初的换届选举中,未能产生村支委。村三委的人员相对较少,加上另外一些因素,村三委成员没有按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日常村务管理由村主任个人出资聘请老书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理。重大村务则实行村三委成员的项目分工,明确重大村务管理的负责人.如:新一届村三委上台后,着力推进两项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其中,书记牵头负责村综合市场建设项目,村主任牵头负责旧村改造项目。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村三委在实际的村治运作中不仅仅是一个二〔作机构,同时又是一个决策机构.在4个村庄的村治运作过程中,村庄中的重要村务基本都由村三委集体讨论决定。因此,村三委事实拥有重要村务的决策权,是当前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当然,村二委的村务决策也会根据村务的性质、重要和复杂程度等有所差异。如:古村村委主任阿富说:“上百万的工程等重大村务是必须通过村民代表、党员、村三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基本上稍大一点的事情,10万以上的,都要经过三委同意,每人同意。10万以下的,几个人就可以定下来,一般是三委半数通过就可以。”
可见,村三委既是一个常设性的工作机构,又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这是永康农民创造的一种“三委合一、议行结合”的特殊形式的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
显然,这种村庄公共权力组织形式是国家制度安排中未曾有过的,它是一致性的国家制度输入到具体村庄后,受村庄治理环境影响而发生的偏离,也是当地农民群众结合村庄实际在村级组织建设实践中所做的一项制度创新。
4、村民小组
4个村庄的村民小组基本上是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改组而成的.目前,各村的集体土地基本上还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人口数平均承包给其所属农户。因为各村民小组原有的人均土地量不同,人口变动情况不一样,所以同一村民委员会下辖各村民小组成员所承包的土地的多少有所差别。尽管在个私非农经济发达的永康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群众来说已经没有什么吸引力,但土地产权的预期收益仍为广大村民群众所关注.特别是随着土地被征用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日益驱动着村民对土地的关切。正是在土地及其产生的利益基础上,使村民小组成为了村庄内的一个由特殊利益联结起来的公共权力组织。
当前,4个村均按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本村民小组参与特大村务的决策活动。其中,村民代表选举中得票最高的为该村民小组的小组长,具体负责村民小组的公共字务。主要有:(1)向本组村民传达村三委或联席会议决定,以及向村三委特别是书记、主任反映本组村民意见之类上下沟通工作;(2)具体分配和调整本组村民的承包土地,派发各种集体的物资和资料等;(3)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等等。
事实上,实行村民自治后,原生产队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和管理职能已经相当程度地被转移到了村委会或家庭,村民小组在村庄治理运作中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以及承担的公共职能已经很小。尤其在个私非农经济发达的永康农村,基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共管理职能基本消失,村民小组几乎处在无所事事的状态。
综上所述,在4个村庄当前的治理过程中,实际发挥重要治理功能的公共权力组织主要地是村三委和联席会议。其中,村三委是一个“议行结合”的村级组织,作为村庄唯一的常设性村级公共权力机构,执掌着村庄公共事务的土要决策权和管理权,是事实上的村庄领导集团,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联席会议拥有特大村务的决策权,事实上已经成为村庄治理中的主要权力机构。不过,联席会议本身由书记或主任召集,村二委成员共同参加,而且村三委,特别是书记和主任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核心力址依然是村三委,书记、主任具有相当的操控力。如此,实际形成了一个由书记和主任,特别是书记操控下的金字塔状公共权力组织结构。
三、个私业主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中的主导地位
随着个私经济的发展,个私业主群体在永康城乡迅速崛起,形成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经济上业已取得一定成就,跃居社会上层的个私业主,势必会在政治上提出相应要求,谋求政治地位的提升,改变自己的地位不一致状况.其选择的具体策略主要是:(1)参与各种政治活动,以提高自己的政治威望;(2)参加共产党、民主党派等各种政治团体;(3)谋求公共权力职位。适应个私业主政治参与的要求,党和国家逐渐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为个私业主参与政治提供了日益广泛的渠道。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中国政治体制对个私业主政治参与的吸纳力还远远不能满足其主观愿望。特别是对于个私业主谋求公共权力职位的要求,尚有相当大的距离.迄今为止,向农村个私业主开放的公共权力职位主要地有两类:一是代议性的公共权力职位,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二是村庄公共权力职位。
据我们调查,谋取那些代议性的公共权力职位,在个私经济发达的永康市,按村民们的说法:“需要有相当的实力”。全市没几个,一般是著名的老板才可企求的。村庄公共权力职位则数量大、种类多,而且可以为日后谋取代议性公共权力职位莫定基础。于是,许多无力谋求代议性公共权力职位的大小农村个私业主,致力于村庄公共权力职位的竞争。
根据自身的实力,利用其各种社会资源,借助民主选举的途径进入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有的竞争村书记、村主任等村庄最高领导职位;有的争取进入村党支委或村委会;有的设法谋取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的岗位;有的干脆捞个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职位。
如此,个私业主陆续进入村庄各类公共权力组织,逐渐成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中的主导力量.从我们在永康市,特别是4个个私业主主政村庄的调查,个私业主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中显然居于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
1、个私业主包揽了村书记和主任职位
村书记、主任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的领头人,一个村的最高公共权力职位,在村庄内拥有最大的法理权威。这些村庄最高领袖自然成为个私业主竞相竞争的目标。特别是1990年代后期以来,在各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村书记、主任都是个私业主激烈竞争的对象。
经过竞争,许多个私业主得到了村民的认同,当选为村一”记或村委土任。据永康市委组织部的调查统计,在该市2004-2005年进行的换届选举中新当选的村书记、主任中,个私业主约占70%。其中,新当选的村书记376人,经商办厂的占220人,占58.51 %;新一届村委主任706人,经商办厂的524人,占74.22% 。
在我们调查的4个村庄更是由个私业主包揽村书记、主任的职位。具体见表4-l。
2、个私业主在村庄领导集团中居主体
村庄领导集团是村级组织领导成员的集合,一般指承担村庄治理领导职能的一个集团或群体。通常人们习惯地称村级领导班子或村班子。在我们调查的4个村庄,具体指村三委。作为一个集体,村庄领导集团在村庄治理运作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是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和公共权力运作的中枢和核心。
在现阶段,4个村庄的领导集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的。其中,有村党支委成员经过“两推一选”产生,再由支委会讨论确定村书记、副书记。村委会委员和主任通过村民直接的秘密投票,民主选举产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则由书记、主任推荐,村支委和村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村庄领导集团成员,即村民群众平时所说的村干部,无疑是个私业主热衷的对象。如若难以竞争村书记和主任的职位,个私业主们会在竞选中理智地求其次,把目标瞄准村支委和村委会委员之类职位。何况,在村庄公共权力的实际分配过程中,一旦竞选村支委和村委会成员未能成功当选,假若获得了较高选票,还有可能被书记、主任推荐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因此在近些年来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均有不少个私业主参加村支委委员和村委委员的竞争,而且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村民们说,最近一次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个私业土参与竞选的人数是最多的,竞争也最为激烈。比如:花村的选举,以往较为平静。该村个私经济相对落后,个私业主人数少,且多在村外经商办厂,较少加入村庄竞选。但是,在新近一届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因各种因素,外出经商办厂的个私业主纷纷回村加入竞选行列。借助于相对规范、公平的竞争机制,大批个私业主进入了村班子,在人数上占了村庄领导集团成员的多数,居主体地位。
据调查所获资料统计分析,4个村庄领导集团成员中,村支委成员总数14人,个私业土13人,占92. 86人;村委会成员总数20人,个私业主16人,占80%;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总数27人,个私业主19人,占70. 37%。个私业主在4个村三委成员中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4-2。
3、个私业主主导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4个村庄特大村务的决策者,在村庄治理中具有不可小视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无法回避一个事实:在4个村庄的特大村务决策过程中,在联席会议上起土导作用的主要是村三委干部,特别是村书记和主任。由于个私业主在村三委中占多数、居主体地位,因而他们的行为势必会在联席会议上具有主导性的影响。
不仅如此,事实上,在村民代表和党员中,个私业主也处于相对多数地位。
村民代表尽管如有的村民所说的那样,在村庄治理运作中没有重要作用。但依然是急于通过参政提升自己政治地位的个私业主向往的公共权力职位。相当部分个私业主对村民代表职位也表示了主动竞取的意向,并采取了一定的竞争策略。经过主动争取,有相当部分个私业主被本组村民推荐为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按永康市的有关规定,村民代表按村民小组推选,选举中得票最高的担任村民小组长).村书记阿济在访谈中说:古村“一共36位村民代表,大部分是开店办厂的。”龙村也一样,村民代表中个私业土占多数。见表4-3。
参加中国共产党也是永康农村个私业土的重要政治参与方式。国家法律规定,党组织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力量。实践中,各村也把共产党员视为村庄中的先进分子,在村庄治理中拥有等词于甚至略高T村民代表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加入共产党也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村庄管理领域,获得了过问村庄公共事务的机会,许多尚未加入党组织的个私业主想方设法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对于农村个私业主中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问题,在个私经济发达的永康早己凸现。永康市委早在19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允许个私业主入党的探索,其开拓性的创新经验在当初得到了中央组织部的关注和肯定。近年来,永康市委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个私业主入党专门开辟了一个“方便”的渠道。即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支部,通过企业党支部吸收个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并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入党的农村个私业主,办理一定手续后,组织关系可以转入村党支部。这些改革举措,极大地调动了个私业主参加中国共产竞的积极性。如此,党组织的积极鼓励与个私业主的迫切需要实现了有机结合,促使大批符合条件的个私业主加入了党的队伍,从而改变了农村党组织的阶层结构。古村有党员30人,其中20多个经商办厂。芝村党员中“除七八十岁的老党员种田外,大部分都做五金生意,办家庭小厂或者跑供销。”据统计,全村共有党员44人,其中办厂12人、经商1?人、搞运输1人。龙村的情况也大致类似。不过,村民代表和党员中的个私业主比例,在不同村庄会有所不同。在个私经济相对落后的花村,其比例要小得多。
众所周知,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成员的构成状况,是我们考察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视角.其实这关系到村庄公共权力究竞掌握在谁手里的问题,由此决定一个村庄公共权力结构的性质。198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经过多元化的流动和转移,逐渐打破了原有的均质同构格局,呈现出多元分层化现象。不同阶层的村民势必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各自的意愿表达,所以在农民分化的背景下,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成员如何构成,主要由来自哪些阶层的人才组成,将关系到村民群众的民意表达和村庄治理的群众基础,影响村庄治理的运作。个私业主在村庄公共权力组织中占主导地位,无疑表明在这些村庄中已经形成了典型的能人治理型权力结构。同时,也意味着它与过去人们较关注的集体经济背景下的能人治理型权力结构不同,在这里,执掌村庄治理权的能人和主政者不再是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而是拥有村籍身份,被誉为市场经济先驱和社会主义建设者的个私业主。
应当明确,当今中国农村的个私业主已经不再是阶级斗争背景下的资产阶级。他们虽然拥有私人资本,实行雇佣劳动,占有工人的部分剩余劳动,但与一般意义上的资本家有所区别。他们是在国家政策倡导和鼓励下产生和崛起的,并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范,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回报社会,造福乡里,带领村民致富,成为村民群众认同的村庄领袖.这无疑是利国又利村、利民又利己的共燕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