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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概述
1.东、中、西部失地农民失地程度成阶梯状递减
东、中、西部被调查农户失地平均比例为80.44%、72.42%和62.89%,呈现阶梯状下降趋势。东部失地程度最高的上海市达到了95.29%,失地程度最低的江苏省也达到了70.27%。中部失地程度最高的是湖南省的82.30%。西部的云南省失地程度也达到了80.63%。中、西部失地比例最低的比例分别是山西省的53.39%和甘肃省的45.34%。
2.东、中部失地农民失地后收入增加,西部失地农民失地后收入减少
从年人均纯收入来看,东、中部被调查失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分别增加了104.44元和98.77元,而西部则减少了81.96元。东部年人均纯收入增加最多是天津市的405元,然而福建省减少了431元;中部年人均纯收入增加最多的是湖南省的245元,不过江西省则减少了140.50元。西部云南省年人均纯收入下降达到.397.90元,然而四川省上升了346元。
从家庭年人均收入来看,东、中部上升比例分别51.98%和37%,也高于西部的26.20%。东部最高上升比例为天津市的71%,中部最高上升比例为湖南省的79%,远高于西部最高比例云南省的32.80%。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东、中、西部最高下降比例福建省的76.20%、江西省的75.00%和广西自治区的75.25%,都超过了75%。
3.东、中部失地农民失地后消费支出增加,西部失地农民消费支出略有下降
东、中部被调查失地农民失地后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增加了343.60元和188.80元,增加最多的是天津市的836元。西部年人均消费支出则下降了10.68元,下降最多的是宁夏自治区的54.80元,不过甘肃省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则增加了60.10元。
从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来看, 东、中部分别上升60.43%和66.95%,高于西部的1.25%。东、中、西部上升比例最高的是天津市的74%、湖南省的90%和云南省的52.80% 。东、中西、部下降比例最高的是福建的42.5%、山西省的37.8%和广西自治区的64.36%。
4.东部失地农民非农业就业好于中、西部,但赋闲人员比例无地区差异
东部被调查失地农民安置就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为3.55%,略高于中部的0.83%和西部的0.91%。东部外出务工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29.51%,高于中、西部的19.41%和22.64%。东部仍然经营农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为20.02%,大大低于中、西部的31.98%和30.46%。然而,东、中、西部赋闲人员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没有什么差异, 分别为15.43%、16.08%和18.27%。
二、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对比分析
1.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与失地农民失地程度有密切关系
①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梯状,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失地农民失地程度的阶梯状。耕地被占用是经济发展及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失地农民的大量出现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调查数据显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失地农民失去耕地的程度超过了80%,为城市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和物质基础。
②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的形成原因仍然存在差异。中部的湖南省和西部的云南省被调查农户失去土地的程度超过了东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究其主要原因是经济次发达地区的各级政府大力“经营土地”、“经营城市”的结果。当然,西部地区失地程度的增加部分原因是退耕还林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结果。
2.东、中、西部失地农民收入出现分化,增加失地农民收入是当务之急
①东部失地农民收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不如中、西部的高。调查数据显示,东部失地农民失地后年人均收入增加了,而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上升的比例很大,而中部失地农民年人均收入虽然增加了,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下降比例大于上升比例,特别是西部失地农民的年人均收入和家庭年人均收入都大幅度下降。
②东、中、西部共同面临增加失地农民收入的问题。调查数据显示,东部的福建省、中部的江西省和西部的云南省、广西自治区失地农民失去耕地后年人均收入和家庭年人均收入都大幅度下降。调查数据也显示,东、中、西部赋闲人员占劳动力总数比例的都高达15%以上。这说明,东、中、西部地区都存在失地农民收入下降的不可回避的现实。然而,西部四川省的被调查失地农民的年人均纯收入则上升了347元,说明当地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收入方面的工作是行之有效的。
3.东、中、西部失地农民普遍入不敷出,实际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①东、中、部失地农民失去耕地后收入的增加带动了消费支出的增加,而西部失地农民收入的减少抑制了生活消费的增长。调查数据显示,东、中部失地农民的失去耕地后收入有所增加,而消费支出也有所增加,生活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西部失地农民消费支出和收入都有下降,生活水平大大下降,特别是广西自治区的家庭人均生活消费下降达到64.36%。
②东、中、西部失地农民消费支出增加额大大超过收入增加额,生活质量大不如前。调查数据还显示,东、中、西部失地农民年人均支出增加额与收入增加额之差分别为239.16元、90.92元和71.28元,而且家庭年人均支出上升比例与收入上升比例之差分别为8.45%、29.95%和15.05%,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天津市失地农民年人均消费支出额与收入之差达到431元。换句话说,失地农民在收入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还要承受更多现金支出的压力,要更多地从市场上购买生活用品。
4.东部失地农民再就业情况稍好,就业困难是东、中、西部共同面临的困惑
①东部失地农民从事非农业情况好于中、西部。东部沿海发达的经济和第二三产业有效地吸纳了失地劳动力的转移,为失地农民提供了更多从事非农业工作的机会。调查数据显示,东部外出务工人数和从事第二三产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总和达到61%,高于中、西部的51.11%和50.6%,而仍然经营农业人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也大大低于中、西部。
②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是东、中、西部面临的共同难题。东、中、西部都存在就业不充分的情况。调查数据也显示,东、中、西部失地农民安置人数占劳动力总数比例不到4%;而赋闲人员占劳动力总数比例超过了15% 。主要原因是失地农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就业技能,以及第二三产业还不能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
三、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对策
1.树立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尽量减少失地无地农民
温家宝总理曾经严厉指出:绝不能在土地问题上犯历史性错误。“目前,全国累计的失地农民人数已达4000~5000万,而且每年以至少300万的速度增加,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没有工作的农民至少在1000万人以上,占失地农民的20%。面对“经营农村土地”和“经营城市”巨大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诱惑,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严格执行用地规划,不能滥用征地权并随意大面积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大力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和责任人。
2.赋予农民土地产权地位,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
“制度的变迁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快《物权法》的出台,并制定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法》,赋予失地农民农村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真正的主体地位,并物化为财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非市场化转让为各级政府“低征高卖”,获得巨额的级差地租创造了机会,是失地农民利益遭遇非公平掠夺的根本原因。失地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主体地位,就可以合法地、直接地进入交易市场,获得土地真实的市场价值,而避免“万能政府”经营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失灵行为”。
3.建立失地农民社保体系,积极解决增收创业难题
首先,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生病能就医,资金来源于政府土地增殖收益金的一定比例。目前,“江苏、浙江等十几个省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已有3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尤其是积极发展第二、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吸引失地农民在本地再就业,并加强其职业技能的培训。再次,对积极创办第二、三产业的农户给予政策倾斜,例如,农村金融机构放宽信贷条件,工商、城建、税务部门提供优惠政策等。
4.强化政府劳务服务职能,构造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务输出服务职能,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及时收集、传递劳务用工信息,有组织地、有秩序地、系统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失地农民异地再就业。“其具体的组织形式就是大力发展失地农民就业中介组织,以避免失地农民就业信息不灵,盲目性大,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现象。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机构,负责对创业的管理与服务,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建立起劳动力市场和失地农民之间顺畅的双向沟通信息服务网络,就为失地农民构造了良好的再就业机制和环境。
注:
①本文所采用的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统计调查直报系统(三农数据网)相关省、市、自治区农调队公布的调查报告。
②本文的调查统计数据反映的是相关省、市、自治区(上海市的调查数据是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以来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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