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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进以法治乡的进程  
  作者:黄振华  浏览次数:1250  发布时间:2007-11-29  文章来源:ccrs  
  [摘要]:近些年来,中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现代法制对村庄的渗透与整合渐趋深入,国家意识愈加强烈。然而,作为一种由政府推动,自上而下的法治供给模式,中国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并不是一个整体推进的过程,而具有显著的非均衡性。法制“下乡”、法难“公”断、法不责众是“法—村庄”非均衡互动的突出表现。为此,必须深刻认识现代法制在农村推进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分析其成因并进一步探讨其相应对策。
[
关键词]:“法—村庄”; 困境;非均衡性; 互动

一、引言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清末,后几经“变法”而不断向前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依法治国成为国家发展的治国方略,依法办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性准则,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法制建设的推进而日益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与遵守。法,在现代社会中已无处不在。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必须依赖一种由社会所认可,具有行为预期的社会规则和行为规范来加以调整,而这一社会规则和行为规范既可以是外部力量推动的,也可以是自我孕育自发产生的。从动力机制来看,今日中国所进行的法制现代化,是一种由国家(或政府)行政力量所推动的,自上而下的法治供给模式。这一压迫式的法治供给模式,在解构带有显著地方性知识的传统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可称为民间法或习惯法)的同时,试图将社会纳入到一元化的法律话语中。长期来看,法制的社会化和一体化是建立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但这一进程并不能瞬间完成,而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演进时期。现代法制的推进,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看成对中国传统社会中自发形成的民间法则的替代过程。在对旧有的传统性和乡土性进行“格式化”的过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难免存在不一致,需要调整与磨合。而当这种不一致进一步扩大时,就有可能形成冲突与对抗。

村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末梢,也是推进现代法制的终端。从当前中国的城乡格局来看,法治秩序能否在中国建构起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法制在村庄的顺利推进。一方面,在当代中国,依然有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农村,90%的国土面积由数以几十万的村庄所填充;另一方面,多数村庄依然保有传统乡土社会的部分特征,宗族观念、宗法意识和宗教思想依旧强大,民俗村约、人情世故等民间法则普遍存在。村庄,已成为现代法制最难攻破的“堡垒”。可见,中国的法治是以中国农村的法治为前提和基础的,只有法治秩序在乡村建立起来,才有可能讨论整个中国的法制化问题。

20076月中旬,笔者来到江西省中南部的一个普通村庄,就现代法制在中国乡村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存在的问题和困境进行实地调查。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在乡土社会这一传统语境下的现代法制依然束缚较多,张力有限,尚需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与支持。

 

二、“法—村庄”:困境及其逻辑

不可否认,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取得了相当的成就,现代法制对村庄的渗透与整合渐趋深入,国家意识愈加强烈。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代法制并不是“法—村庄”关系中的唯一变量,村庄虽被动但依旧“能动”。在“法—村庄”的互动、磨合与碰撞过程中,村庄的自我调整机能作用巨大,并与外部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影响村庄秩序的重新建构。因此,现代法制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并不完全,常常难以深入,以致陷入诸多困局当中。

(一)法难“下乡”——村庄逻辑的“先入为主”

S村位于江西省中南部,临近闽、粤地区,共有17个村民小组,耕地面积1995亩,全村住户计703户,共计人口2750人。S村距离县城4公里,属于平原丘陵型村庄。全村以客家人为主,80%以上在外打工,宗族意识较为强烈。

S村是一个典型的人地矛盾突出的村庄,人口2750余人,而耕地面积仅1995余亩,人均耕地面积仅7分左右。在农村地区,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建立各种社会关系的物质基础。就S村而言,尖锐的人地矛盾使土地在村庄内部的重要作用更为突出和显著。为尽可能“公道”地分配土地,该村通过召开“家长会”,进一步确认该村长期以来沿用的“三年一调”的土地调整办法。其具体操作是,每隔三年,对本村迁出人口(主要包括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出者)和死亡人口的土地,即“无主”的土地,在新迁入本村(主要包括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者)和出生人口中按照人口数量进行平均分配。对于这一土地调整方式,村委会曹主任认为符合村民的利益,是一种“公道”的分配方法。而村民也认可这一调整方式,因为这是“家长会”的决定,是“以前就这样定的(方法)”,即使有人提出异议,也“必须按照这个(办法)来(操作)”。S村长期形成的土地调整方法被村民广泛接受并认可,而由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私有财产观”或“物权观”等现代法制观念却面临着“多数人暴力”,二者的反差折射出“法—村庄”背景下现代法制的力所不逮。

近年来,现代法制对村庄的整合日趋深入,在宣传标语中,在学生课本中,在政府公告中,都可以看到现代法制在乡村社会的影子。然而,很多时候,由国家力量推动的法制“下乡”,“下”到的只是一个有形而空洞的地域概念。法制“下乡”真正需要的解决的,在于如何进入无形的村庄,即村民的观念中,并通过村民现代法制观念的建立而形成符合现代法制要求的行为规范与准则。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从来都是以传统礼法为其运行准则的自我循环的统一体,在这样一个统一体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常常难以摆脱传统习惯、村约民俗的影响,并形成一套支持村庄内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行为逻辑。村庄逻辑使农户彼此形成一种稳定的行为预期,并在这一约定俗成的行为逻辑背后建立起社会联系。经过长期自发演进的村庄行为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村庄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由此,这种观念上的“先入为主”往往使得“后来者”缺乏建立新的行为规范的社会基础,以致难以形成社会认可。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法制在进入乡村的过程中往往“走在(表)面上”,流于形式,不被村民所接受。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农民的行为“合理”却“不合法”,并常常引发许多令人深省的社会问题的原因。从这个角度上说,法之所以难“下乡”与其说是国家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不够,勿宁说是乡土社会中村庄逻辑的自我稳定性在起作用。

(二)法难“公”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目标差异

法难“下乡”固然是当前很多农村中的实际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被完全拒之于“村门”之外。乡土社会中内部自洽的行为逻辑是村民必须遵守的一般法则,但这种一般法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当纠纷产生而村庄内部又无法自我“消化”时,诉诸法律往往成为村民的重要选择。“无讼”的乡土社会在中国已经成为历史,但“有讼”的乡土社会又如何呢?在笔者来到S村调查的时候,该村新塘、新屋两个村民小组正好被县里划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新农村建设是S村的一件大事,村委会大力动员,村民积极响应,建设进展很快,成效显著。但表面的热火朝天并不能掩饰村庄内部的矛盾。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之一是修建可到家门口的水泥“进户道”。由于设计路面较宽,需要在原有沙石路的基础上向外延展,必须占用一部分村民土地。由于经常性的土地调整和土地分割,S村土地条块化、细碎化程度非常高,加上本来人地矛盾就非常尖锐,S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纠纷问题异常突出。在新塘组,钟家两兄弟更是因为修路产生的土地补偿问题而大打出手。钟家的土地纠纷村里尽人皆知,村委会多次调解却无济于事,被打的钟家老大无奈将弟弟老三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然而,矛盾却并没有因为法院的介入而得到解决。结果,法院仅对钟家老三的打人行为作出裁决,而土地纠纷问题却没有下文。据双方当事人的说法,法院的裁决“根本就没有裁(决)到点子上”,没有遵循“公理”,双方都对结果表示失望。

“公理”是乡土社会中村民所遵循的一个普遍性准则,这一准则在乡土社会产生并不断在农户脑海中强化。而现代法律的渊源则来自于另一套行为逻辑。对于构成某一事件的不同要素,法院所关注的与“公理”支配下村民所希望得到裁决的常常并不一致。即使对于同一事件的同一行为,民间法与国家法二者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判断和结论。就如在钟家土地纠纷中一样,法院只对打人行为进行了裁决但却并没有给钟家兄弟一个“公理”。不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实质都是一种行为的准则,都是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系列标准化的条款。二者的差别在于,两种标准本身的依据不同,产生机制不同,其强调和力图规范的行为也不同。因此,对于同一事物,两种行为标准在进行对比和衡量时其角度和方式都有可能存在差异,并产生内生性的不一致。对于村庄来说,“公理”只在村庄有效,一旦外部法律介入,两套行为标准的差异性问题会立刻显现出来,结果很可能难以合理解决村庄内部纠纷。当这一差异性过大而又不能调和时,则不仅不能解决纠纷,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法难“公”断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其对乡土社会的规范能力必将大打折扣。

(三)法难责众——乡土社会中的执法困境

现代法制能否真正进入村庄,还取决于其执法的成效与结果,因为只有得到普遍执行的行为规范才能内化到村庄治理规范当中,并在其治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执行度”是衡量现代法制进入村庄的重要指标,执行度越高,则现代法制在村庄的内化就越彻底。

80年代,计划生育成为国策,为控制人口数量,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由于农村地区人口众多,超生情况严重,国家尤其重视对农村地区超生家庭的稽查力度,计划生育政策成为国家借助强制性行政力量植入村庄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S村从一开始就成为计划生育的重灾区,生男孩、续“香火”的观念在S村根深蒂固,直到现在该村依然是县计生委的重点工作对象。51岁的马师傅是村里的木匠,为了生男孩,他逃到外县做了八年的“超生游击队员”,两个女儿因无力供养送给他人,而他终于在生了“五朵金花”之后才添上了一根“香火”。对于为什么要坚持生男孩的原因,马师傅本人也难以作出解释,他只是重复:“我们农村就是这样,一定要有个男孩”。S村的计生委员钟主任抱怨,每年村里的计划生育控制指标有16个之多,即每年必须说服16个超生户采取节育措施,而每年必须完成的社会抚养费“任务”是7.5万,据他说如果全部收齐的话将不少于30万。对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户,村里可将其材料送交法院,由法院对其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并不容易,“一定要有个男孩”成为S村大部分村民的想法,超生户大量出现,法院面对如此多的超生行为,已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强制执行谈何容易。法,陷入难以责众的窘境。

     法难责众是现代法制与传统礼法的正面冲突,是二者矛盾难以调和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国家法对村庄的整合过程中,民间法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自发性抵制不可避免。抵制有多种形式,既可以表现为二者的折中与调和,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对抗和冲撞。“香火”延续不仅是祖宗崇拜的表现形式,也是村庄逻辑的自我表达。对农户而言,“香火”不仅具有精神层面上的不可替代性,更与农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她是村庄传统性和乡土性的核心要义,是一条底线。因此,当现代法制触及这一核心层面时,村庄已经没有退路,内在矛盾的不可调和并逐渐表面化,法难责众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最终,法下了乡却无法治乡。

 

三、讨论与思考

(一)非均衡的“法—村庄”互动模式

从更为细化的层面来看,现代法制规范的行为涉及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不同的法律条款,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总是受时间、环境、强度等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各异。从S村的调查来看,现代法制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并不是一个整体推进的过程,其非均衡特征非常突出。法难下乡、法难“公”断、法难责众可以看作现代法制与村庄互动而形成的三种不完全状态,而这三种状态则在不同层次上阐释了非均衡的“法—村庄”互动模式。第一层次上,村庄逻辑“先入为主”,国家法被完全屏蔽在村庄之外,农户丝毫没有相应的现代法制意识,传统的村庄治理方式依旧占据主要地位,难以动摇。现代法制,仍旧扮演着村庄“熟人”未曾谋面的“外来客”角色。第二层次上,法制意识已经在村庄中萌生,村民摆脱“无讼”的村庄逻辑,试图借助外部力量解决争端。然而,村庄逻辑与现代法制的目标却并不一致,突兀而机械地引入外部力量导致二者的差异性表露无疑。在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农户的真正诉求被忽视,村庄治理目标无法实现,结果是现代法制依旧难以内化于村庄之中,当然也就无法承担起构建乡村法治秩序的重任。第三层次上,现代法制通过国家的强制性力量植入到乡村社会中,对农户行为加以规范。但这种带有压迫性质的植入方式却与传统社会规则格格不入,并在狭小的村庄空间内产生剧烈的碰撞与摩擦。二者矛盾对立而尖锐,缺乏进一步调节的余地和空间,最终导致冲突的表面化和外在化。

需要指出的是,“三难”困境只是非均衡的“法—村庄”互动模式的部分体现。事实上,这种不均衡性在现代法制进入村庄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存在,只是存在的形式和程度有所差别。从机制上来看,不均衡产生的原因取决于外部压力(现代法制的向内输入)和内部张力(民间法的自我抵制)两股力量的力量对比。对于国家与村庄来说,不同的行为的规范意义各有不同,其相对作用轻重不一。因此,对于不同的行为规范与准则,外部压力和内部张力的相对大小存在差异。当外部压力小,而内部张力大时,民间法则难以撼动,稳定性强,正如S村沿用的土地调整方法一样;当外部压力大,而内部张力小时,现代法制顺利进入乡村,改变原有的乡村行为规范,建立新型的规范标准,正如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义务教育等法律法规;当外部压力大,而内部张力也大时,则二者常常出现矛盾并无法调和,进而容易产生激烈的对抗和冲突,S村的超生行为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实。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在推进农村现代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常常忽视了村庄逻辑的能动作用,而一味采取单兵突进式的整合方式,以至“法—村庄”的互动有限、调整不够,以致矛盾产生。

(二)村庄治理格局的均衡机制

现代法制的推进,目的在于构建以国家立法为主体的村庄治理格局。如何从“法—村庄”的非均衡走向均衡,是实现完善的村庄治理格局的前提与基础。费孝通认为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社会”。与之相对,现代法制对村庄的渗透,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礼治”也好,“法治”也罢,其核心都在于达成“善治”。当前,我国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现代法制对村庄的深入必将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彻底,“法—村庄”的互动必然更趋频繁。互动是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与适应,有良性与恶性之分。就现代法制推进而言,我们当然希望实现“法—村庄”的良性互动,而避免恶性相争。“三难”困境是当前法制推进过程中非良性互动的体现,应尽量避免。基于对S村的调查及“三难”困境的剖析,笔者认为良性互动局面至少应注意几个方面:第一,在现代法制的推进过程中,不应低估民间法的作用。应当充分考虑“法—村庄”格局下二者的相对关系,用“双变量”的观点来看问题;第二,构建乡村法治秩序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应给予“法—村庄”互动更为充分、宽余的调整空间,“单兵突进”并不可取;第三,“法—村庄”互动发生于乡村社会的大环境下,应从建立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构建均衡乡村治理结构的层面来看待现代法制的推进,以免因小失大。

 

 

本文得到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百村十年”观察项目资助

本文已发表于《中国国情国力》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