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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失的社会:全能主义主导下乡村社会的重构与整合
1949年后中国农村所发生的变化最显著特点是,通过土地改革和包括人民公社在内的集体化运动,加之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中国共产党不仅成功地将原先独立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而且成功地将组织起来的农民与市场相脱离。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与充满活力的市场越脱离,他们对国家的依附也就越强烈,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一体化进程也就越迅速。如果说从互助组始到人民公社止的集体化运动,旨在为组织个体农民找到一种制度化的形式,那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则在于割断农民与自由市场的联系、消除个体化与发展资本主义的可能性,从而为集体化提供充分的保证。
我们已经看到的集体化运动及其间的社会动员,实际上是一种互动过程的两面:一方面,有效的社会动员必须建立在一定程度组织起来的农民集体之上;另一方面,集体化本身又是卓有成效的社会动员累加演进的产物。.历史上的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结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漫长的传统时代,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总体上是相对静止的。所谓“超稳定结构”是这种延续数千年状态的最好概括。此间,中国虽然没有社会结构的革新,但存在若干的王朝更替,以及同一朝代的兴衰,而这些正反映了国家与乡村关系的具体演变。学者沈延生将中国乡村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秦汉及之前为邑里时期,商代的居民点统称邑,当时的按里分民表明,里已经是一种行政建制,不仅仅是一种自然聚落。《国语·齐语》云:管子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制鄙,三十家为邑。村坞时期、里社时期。进入春秋战国后,在里之上又设立了乡、县等行政层次。秦制为二十五户一里。汉制则为百户一里。城邑之里易于达到整齐划一。战国时期的里己经成为县、乡(楚国是州)之下的基层权力组织,但里吏—见诸出土文物与文献的有里公、里尉等仍属于国君的命官。
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后称之为村坞时期。从周朝到隋唐,随着城乡分化的加深,国家权力机构及其官吏逐步退出了广大乡村,收缩到县治以上的府衙中。魏晋南北朝时期村坞逐渐取代里伍,意味着国家对于编户齐民的失控。在此期间,战乱不断,百姓流离,原有的郡县乡里己经无法发挥作用。但每当朝廷的权力稍微稳固了一些,便力图从“村坞主帅’咐]手中夺回编户齐民。隋唐统一之后,试图重建乡里制度,但是仍有大量丁口被贵族豪门占有,朝廷不得不一再进行检括。在村坞时期,乡官随着乡里制度的解体而自然消亡,县治以外不再有朝廷命官的踪迹。朝廷与领主之间对乡村和农民控制权的争夺一直延续到宋朝建立,才以前者的胜利而告终。
宋代以后称为里社时期。进入宋代,旧的世家贵族阶层瓦解了,在科举制度下新产生的乡绅阶层登上了历史舞台。他们之中的佼佼者设计过许多理想方案,试图把乡村自治规范化,并扩展到宗教之外更广泛的领域。里代表朝廷官治延伸至村的触角,社代表村中民间组织的形成。里社并存是这一时期的特点,里制不断变更乃至逐渐萎缩是贯穿整个时期的基本特征。
历史的变迁过程显示,在王朝强盛时期,国家会自然地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例如汉代鼎盛时期,由乡村领袖担当基层的政府职务,以达到国家控制乡村的目的。与此相对应,王室衰微和朝代崩溃前夕,则表现为国家对乡村基层的失控。现代化开启之前的传统时代里,集权国家在治理乡村社会时,其意识形态几乎提供了采取一切统治形式的自由空间,集权国家取得绝对的优势地位,没有任何非国家的社会力量可以对它形成制约。按照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律,它势必会采取尽可能严密和高压的统治方式,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安全。然而史实并非如此,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只是实行“部分管理”,容忍乡村的自治状态。假设集权国家对乡村实行现代意义的严密统治,这种体制势必会掉进资源不足的泥潭。而国家对乡村的部分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将管理社会的职能转移到乡村社会自身。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是通过乡村精英实现的间接统治,国家通过控制乡村士绅,来达到控制整个乡村的目的。在国家控制乡村士绅的过程中,传统文化的工具性特征十分明显。由于国家的资源短缺和社会的不成熟性,文化和价值体系的作用更加凸现。
在古代中国,乡村社会同集权国家的关系除了国家的税收提取,还有另外一层关系。即国家通过科举取士,从乡村社会吸纳人才补充官僚队伍。在这种以考绩为凭据的政治录用过程中,文化和知识系统的功效自然十分明显。通过科举考试,文化的手段成为联结国家和乡村社会的纽带。正统理论是考试评判的权威标准,文化知识作为能否进入官员阶梯的唯一依据。这样,那些有利于国家统治的文化和价值体系,在乡村社会思想意识领域中占据绝对的优先地位。由此可见在传统时代,通过正统文化理念统治整个社会,确是一种节约机制,这在集权国家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依靠间接管理和“文化”这种节约机制,传统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体制,消耗资源较少,与当时的社会条件是合拍的。这种体制的资源状况在正常时期也比较合理,这就是传统时代的超稳定结构得以生存延续的原因之一对照西方的历史和理论,中国并不能削足适履地寻找出类似的国家与社会分野的历史来。国内许多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社会的历史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历史。“在中国历史上,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一直是强国家—弱社会形态。在中国传统权力体系中,不存在社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获得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中国历史上国家权力的强大几乎湮灭了社会自治体的存在。整个封建社会皇权的建立与维持依赖于宗法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撑。宗法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家国一体化制度,宗法制度籍以分封制,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形成国家社会一体化。宗族组织是中国封建国家唯一承认的具有一定自治程度的社会,然而,就是这唯一的社会自治体的存在也是为了维持封建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维护皇亲国戚的家族利益的一种统治手段。
晚清民国时期在农村普遍实行的“保甲制度”也是为了强化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1949年后,为摧毁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以及一切落后的封建意识形态,共产党实行了一系列政治、思想、文化运动。这些急风暴雨式的运动在瓦解封建制度及其封建意识的同时,也将农村社会动员成一个高度的政治社会。通过土地改革(简称“土改”)、人民公社化、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等政治运动,国家在将政治意识、国家程序、城市文明带入农村各地的同时,也使得国家权力触及到村村社社的角角落落。因为,“运动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经济、社会、文化改造目标嵌入基层社会,把基础社会发展成民族—国家的一分子,使原来相对独立的社区的人民变成国家的‘政治公民’,使之成为国家机体的‘细胞’,执行国家的功能。”
当然,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自治性完全不存在。事实上,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尽管其建立的初衷在于强化封建国家的权力,但其结果却在不同程度上强化了农村宗族社会的自治性,农村宗族社会广泛存在被官方认可的不同于城市社会的礼仪文化与风俗习惯,即是农村社会自治得以维系的力量,也是农村社会存在一定自治的反映。历史上的保甲制度的作用也主要限于负责政府税收的征收、社会治安的维护等方面,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程度仍然是有限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古代中国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集中体现在国家税收方面,政府实际上并不能有效地统治民间生活,其势力范围主要限制在县城及其附近偏狭的地域之内。”解放后,一系列政治运动虽然摧毁了许多封建传统文化,但并没有导致农村社会宗族势力、习俗礼仪的绝迹。
需指出的是,中国历史上这一相对自治的农村社会自治体并不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意义,相反却是作为国家权力的附庸而存在。虽然“中国有社、有会、有政府允准的各种基层组织,但并未有与国家抗衡的‘社会’。各种民间组织的民间性,时刻被组织的可控性、附庸性所抵消。另一方面,政府所宽容、允许或提倡的、在蜂窝状结构上形成的各种社会基层组织、事实上也主要是一个个相似的、起到政府职能延伸作用的地方性团体。”②中国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不具有西方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意义。
2.社会归属国家:1949一1978年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
中共建国通过征粮反霸运动,废除了保甲制,建构了乡级基层政权;划乡、镇反、土改运动,重构了农村的社会结构、网络和关系。所有这些,都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进行充分政治动员和组织的产物。与民国时期相比,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基础、路径和方式,全然不同于国民党,摆脱了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失败的命运。土改工作队的派驻、农民协会权力的行驶、思想分家、诉苦、阶级划分等活动的展开,都使国家权力、阶级意识、党的政治文化有形地楔入到乡村社会。这种由旧转新的社会转型,既通过兑现对农民的土地承诺而使党和政府获得了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和高度的政治认同,又在重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使农民获得了一个展开重新竞赛的起跑线。
1949年以后,最大规模地动员贫苦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重构农村社会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尽管在实际运作中采取了各种强制性的手段,但在当时的各种政策文本中不仅规定采取自愿加入的原则,而且在合作社成立以后也强调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以保证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还政于民的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共产党对农民道义上的承诺—后者支持革命,前者给予其“当家作主”的权力;另一方面来自于巩固新生政权的考虑。尽管早在1951年,围绕土改后的农村是否要立即向社会主义过渡,在体现国家权力的党和政府之间就出现了分离的倾向,但随着1958年人民公社的全面建立,国家权力以整体形象全面介入到农村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在看来,人民公社及其之前推行的合作化运动,不仅是毛泽东实现自己的“大同社会”理想的一变革,也是国家权力一步步向农村社会渗透的过程。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透是十分有效的。除了在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出台前后及合作化时期,各地都不同度地受到过来自农民的抵制,但到了人民公社建立时,不仅来自农村社会的抵制十分鲜见,而且几乎是万众欢腾般地卷入了“共产风”之中,人民公社从出现到全国范围内普遍建成仅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人民公社的建社时间之短,与在党绘的美好蓝图激励下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不无联系。在同期的大跃进热浪中,许多原先道道地地的“泥腿子”被选拔出来,或进城加入到工人阶级的行列中大炼钢铁,或管理提供人们一日三餐的公社食堂,或抽调到当时兴办的各种社办企业中担任厂长,再或选派到原先由右派分子把持的乡村学校中“掺沙子”去担任“工农校长”……。
如果说50年代的农民还只是被发动起来投入推翻旧的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社会变革的话,在60年代以后这种变革或改造的锋芒先是被指向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人,1966年后更是被指向再度与党多少有些疏离的政府。形成党或毛泽东利用农村基层社会来改造或重构各级政府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紧接着“大跃进”出现的195一1962年的三年灾难。大跃进、人民公社带来的空前灾难和遍地饿蚌,不仅使得党和政府对农民的许诺成为海市唇楼,也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空前紧张。为了平息农民的不满情绪,党和政府采取了下述两方面的措施:其一,1960年在农村展开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矛头直指农村的基层干部。这些原先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一时间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的“替罪羊”。党认为灾难应该由基层干部来承担的做法,使得他们与上级、与群众的关系立即处在一种韩丁所说“公公背媳妇,两头不讨好”的窘境。从这时起到下面将提到的1964年的“四清”,作为政策失误的“替罪羊”,基层干部受到了来自上级和被发动起来的基层社会的无情斗争。其二,灾荒在迫使激进的毛泽东退居“二线”的同时以刘少奇为首的中央政府开始按原有的思路重新调整农村的发展政策。随着这种调整,原本紧张的国家和社会关系也有了些微变化:《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不但规定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规模只有20一30户的生产队,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取消了各种形式的供给制和工资制,而且恢复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并重新开放集市贸易(即所谓“自由市场”)。这些经济上的稳定和“放宽”政策不仅对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在国家权力退缩的同时为农村社会留出了一定的空间。
1963年党在农村开始大规模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及“四清”运动。虽然政府的领导人刘少奇和党的领导人毛泽东对“四清”的目的及基层干部的定性有所不同,但作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代理人,从一开始,许多基层干部在“四清”运动中就成为国家和社会关系冲突的牺牲品。这些人早先由于积极地推进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执行上级指示推进“共产风”和催缴粮、款,加之普遍存在的多吃多占,早己和普通农民结下了许多怨恨。如果说在此之前普通农民常常被迫以写控告信、上访、大小字报甚至集会示威等危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怨恨,那么现在他们受到党和工作队的鼓励,可以以公开的甚至是肉体斗争的方式宣泄他们长期以来积累的不满。尽管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总得说来是一次以城市为中心的社会运动,但革命的影响同样波及到广大乡村。不仅部分乡村在红卫兵造反的开始阶段受到来自城市的知识青年的侵扰,而且不久之后,国家权力伸向基层农村社会的所有末梢-一包括基层政权组织、经济和文教卫生组织也都受到了系统的推翻和改造。无论是改造或重构国家在基层社会的代理机构,或是将国家的代理人置于无产阶级的对立面上,都证实在毛泽东时代不仅存在公认的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严密控制,其实也存在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改造和重构。这种改造和重构构成了毛泽东时代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基层农村社会运用来自国家的权力,对国家的另一部分权力机构施以改造和控制的典型事例。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国家与社会关系本身是极其复杂的:不仅包括了相互的影响与作用,其实也包括了相互间的权力和热情的借用。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一方面,这种重构起因于党的领导对国家的高度不信任,它的力量来自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借用;另一方面,它的巨大力量和参与热情多少也包含了基层社会出于对施行控制的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不满而产生的反弹,而这种反弹反过来又恰恰成了国家的一部分(党)对其另一部分(政府)进行改造和重构的力量。忽视这种重构或看不到这种反弹,既不能反映毛泽东时代政府的政治动员和农民政治参与的实际情况,也难以完整地说明那个时代国家与社会的真实关系。
(二)总体性与一元性: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的组织结构与权力网络
1.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社会特征概述
1949年以来一系列改造运动的实质可以用抑制分化来概括,即除国家规定的身份和等级(包括行政、工资、待遇、权力)的差异外,人为地限制个人位置的分化,以及限制各种社会要素(如经济成分、政治组织、文化、思想)的分化。这种限制和改造是通过大规模政治运动(如农业集体化、工商业改造、“反右”运动等等)和各种制度、政策(如统购统销政策、户籍制、劳动工资制度)来实现的。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重要资源。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机会)及信息资源。以这种垄断为基础,国家对几乎全部的社会生活实行着严格而全面的控制。同时,对任何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得社会力量,要么予以抑制,要么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可以说,到50年代中后期,一个相对独立的、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已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根本性重组,其最直接的目的是增强国家的能力,从而有助于解决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两个最急迫的问题,即结束自清中期以后逐步形成的、最后以军阀混战形式表现出来的总体性危机;在总体性危机基本结束之后,加速进行工业化,以富国强兵。总的来说,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是一个分化程度较低、分化速度缓慢、具较强同质性的总体性社会,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以及资源和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国家具有很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结构较为僵硬、凝滞。这种结构形态可称为“总体性社会”。
第二,社会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方式简单划一,都是按相同的模式建构和按统一的方式运行,所有的社会组织,不管是行政的、事业的或经济的、政治的,均由政府控制和管理,均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级别,并依此从政府那里获得按计划分配的资源。同一类、同一级组织在内部结构、社会地位,以及行为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组织之间虽然在资源获取多少、权力大小、专业职能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在行为方式和制度框架上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在与国家的关系上,所有社会组织都缺乏独立利益和自主权。整个国家和社会资源高度集中的结果,使得每一组织除从国家获取所需资源外,没有任何获取资源的渠道。另外,除了国家统一调拨、统一分配外,组织之间缺乏横向联系,要素和资源很难横向流动,这就使各类组织一方面高度依赖于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条块体制的分割而成为某种“自足”的、功能齐全的“单位”。
第三,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明显分化是城乡两大社会群体和城市内部干部、知识分子和工人群体间的划分。这种分化不仅是职业和阶层的差异,更是一种身份等级的差异,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身份等级间界限分明、进出规则清晰。一旦具有某种身份就很难改变。与身份之间较强异质性和不平等相反,身份内各社会成员间具有很高的同质性和平等性。因此,社会成员间有限的分化不是所谓的“自致性”分化,而带有很强的“先赋性”色彩。对个人位置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不是职业、地域所属组织或群体,而主要是身份。个人位置在各方面是高度整合的,即身份的差异与收入、声望、权力上的差异同构。
2.集权体制、村队模式:人民公社制度的权力网络和组织结构
建立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本着对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的期望,把对乡村社会的政治经济动员与整合放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有了在革命战争时期在农村打下的政权、组织与制度基础,国家很快凭借自己的组织力量先后在农村发起了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基层农村社会的完全控制,这种控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身份制相结合,使改革前的中国农村社会呈现出“政社合一”的凝固化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国家的组织边界实际达到了村社组织一级,或者说,村社组织的行政化使公社权力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直接渗入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不管是通过党支部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
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生成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经济上的集体化,政治上的党政合一和文化上的权力崇拜。第一,经济集体化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经济基础。第二,党组织不断扩大及下沉,是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政治组织基础。第三,权力神化和阶级斗争扩大化,是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政治文化基础。公社时期,通过对土地等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改造,确立了共产党和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绝对权威,政社合一体制极大地加强了国家的动员能力,国家主导下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违背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和社会发展规律,不能为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通过行政控制方式对农村进行剥夺式的社会动员,积累了农民对国家的反抗,增加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成本。
张乐天先生所著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大概是当前能够搜寻到的研究人民公社的最佳著作了。他将人民公社制度的基本特征简要概括为集权体制和以村为队,认为“高度集权的权威模式确保了制度的稳定、政令的贯彻、体制的单一和计划的执行;村队模式使输入的制度与传统的村落社会相契合,使农民在凛冽的政治气氛中看到了自己的利益,体察到地缘的亲切。这两个特征混而合一构成了公社。”
张乐天按照集权体制和村队模式把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特征概括为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集权体制下的党和党的领导。要把一盘散沙的农民纳入一个规范的制度之中,要使自由散漫的农民按严格的制度规范去行为,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力高度集中的权威系统。这个权威系统的核心无疑就是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胜利使共产党最终成为了法力无边、体恤穷人的、绝对正确的中心象征,领袖毛泽东则是农民心中的“大救星”。此后共产党又通过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展忠实于组织的党员而使自己的权力渗透到村落生活的细枝末节,使农村的每一个变化都纳入中央的运筹之中。共产党塑造、支配和领导着公社。
二是集权体制下的依附于党委的政府组织。党领导一切,但不包办一切。公社运作的模式是“党委决策,政府实施”。政府依附于党委,实际上之是党委的一个办事机构。政府的依附特征恰好保证了公社的集权。人们公社是按地域划分的、把每一个农民都纳入其内的社会组织形式,公社内部按区域再分成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公社的上级组织仍称为县。人民公社是一整套完备的、以特殊的方式相互关联的、带有科层制色彩的组织系统。
三是集权体制下的干部。公社集权制度的维系依靠一大批服从公社权威、执行公社意志的干部,换句话说,忠诚的干部队伍是集权体制存在的必要前提,是集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过党长期的筛选,一批“经过革命斗争考验”、以服从为主旨的乡村干部成为乡村社会的掌权者,这使得重组了的村落有别于传统的村落社会,带上鲜明的时代特征。政府的意志通过这批干部而得以贯彻,政府的理想目标通过这批干部而得以在实践中展开,政府的政治权力通过这批干部而下渗到自然村落。这批干部直接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大公社一直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标志的人民公社。以后,公社的发展也经历了诸多曲折,但这批久经考验的干部大多稳当地坐在干部的位置上。
四是集权体制下的市场控制。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市场受到严格控制,政府留给农民的“空间”仅仅有无门面的自由市场。农民可以在自由市场上出售或者购买各种物质。市场对于农民的经济行为调节作用降到了最低点,即使我们考虑到农民偶尔参与的“黑市”交易,情况也是如此。农民只有把理性的目光转向生产队,争取更多的工分以求得较高收益。
五是村队模式中的产权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础,它掌握着所辖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它因而能够组织生产、交换和分配,成为一个“基本核算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要贯彻到生产队,公社设计者的宏图大志或者美好理想最终都须落实到生产队。“队为基础”的先决条件是作为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支配和使用。人民公社内部存在五种产权形式,以公有程度的高低排列,它们分别是家庭的、生产小队的、生产大队的、公社的和国家的产权。其中生产小队的产权最为基本和重要。在这五种不同的产权形式,除国家和家庭产权外,集体产权的外延存在含糊性。人民公社时期产权的更替主要采取正式征用和非正式的侵占两种方式。
六是队社模式下的组织与干部。生产队是一个“以村为队”的特殊群体,公社中的“村落”不再是单家独户进行农业生产的松散社区,而是一个共同生产、独立核算的组织。生产队的正式组织或者说生产队的领导班子是生产队队务委员会。队务委员会负有领导整个生产队责任的同时,也是具有相应的权力的唯一的领导集体。生产队长和队长委员会委员是上下公认的生产队的“领导干部”。生产队运作的优与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队有没有一个健全的、坚强的队务委员会班子,尤其有没有一个好的生产队长。
人民公社作为一个人为设计的制度产品是通过国家强制力量输入到乡村中的,它的输入而非自发所生成的组织存在天然的缺陷。其根源在于:其一,在生产队干部选择中带有政治和道德的倾向。生产队的首要任务是农业经营,但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民公社中,选择干部的首要标准是政治标准,是阶级路线。地主富农绝对不能当生产队的干部。其二,群众的拥护。但这一条标准实际上很模糊,村民们投票大多数是根据总体印象,选举的最终结果是传统意义上的老好人总会得到较多的选票。其三,生产队干部的消极态度。生产队干部不脱产,在生产劳动要带头,但经济分配中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生产队干部大都处在风口浪尖上,躲不开矛盾,逃脱不了斗争。甚至在许多农民眼里,当生产队干部是件吃力不讨好的差事。
在人民公社时期,村庄一级(大队)的权力结构是比较简单的。一方面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和毛泽东个人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家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基本都是同质的,其各层级包括公社都大体上是一个单纯接受(党)中央指令的受控体;另一方面,基层农村社会也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支配下的一个行政区域,缺乏最低限度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治权。由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而成的村落权力结构是严重失衡的、一边倒的,甚至是单一的。它使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成本急剧升高,国家面临着向社会渗透的财政制约,社会发展的潜能受到极度抑制。国家合法性这个在社会主义看来根本不成为问题的问题也凸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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