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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信息供给: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低效与社会力量的引入  
  作者:曹攀峰  浏览次数:1290  发布时间:2007-12-03  文章来源:ccrs  
 

摘要:在市场与政府的二维框架下,农业信息化建设无法继续开展。本文在分析了农业信息的市场与政府供给的双重低效的基础上,阐述了要促进农业信息的有效供给,就必须引入社会的力量,以弥补市场与政府的不足。最后阐述了社会力量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失灵  政府失败  社会力量 

 

市场机制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础机制,市场调节是最有效率的调节方式,然而,我国传统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农业信息化体系很难自我发育。市场的失效要求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农业信息化的重任,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信息化的实践表明,政府部门主导的信息化建设,效果并不理想,还产生了令人苦恼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在政府、市场的二维框架之下,农业信息化建设遇到了极大的挑战,政府失败和市场失效同时出现。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促进信息化建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要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必须引入社会力量,在政府、市场、社会的三维框架下,解决农业信息化建设中遇到的种种问题。20061018,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意见中也指出,“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加快发展农业信息化的必然选择”。那么,农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社会力量能发挥什么作用呢?它能如何弥补市场和政府的不足呢?要动员社会力量,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市场供给农业信息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

信息化的到来和发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成的,市场经济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机制。然而,我国农业信息供给的收益不足、农业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农业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决定了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不可能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

(一)农业信息供给的收益不足

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是“经济人”的追求,最大化自己的利润是企业投资的唯一动力。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投资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收益明显不足。无论是农业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信息资源的开发与提供,都需要极高的资金投入,沉淀成本极高。与投资成本高形成对比的是,农业信息用户是分布在各地的小农——范围广、规模小、收入低,这些特点就造就了农业信息的单个信息产品的赢利水平必然很低。成本投入的高预期与产品收入的低预期,意味着农业信息供给的收益低,在以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中,追逐利润的资本很难自发流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来。单纯靠市场机制指导,农业信息的市场供给存在着低效率。

(二)农业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

农业信息包括农业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农业投入品信息和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农业的不同信息具有不同的产品特点,农业政策和农业科技信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属于纯公共产品,市场无法供给;农业投入品信息和农产品价格信息的自然垄断性较低,但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靠市场私有部门自发供给农业信息,必然达不到帕累托左右水平。

同时,与传统产品不同,农业信息产品在消费上想做到排他非常困难,农业信息建设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收益者往往并非单一的小农,各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都能从中受益,将农业信息的外部性内在化的成本很高,信息产品的产权界定非常困难。

(三)农业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

需求创造供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而目前农业信息的需求不足于创造市场的供给。农业信息的有效需求不足,是目前市场主体参与信息化建设的又一难题。

农户的信息需求不足,并不是说农户没有信息需求,事实上,农民很需要农业信息,特别是关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但由于获取农业信息需求的纯收益不足和农户信息获取的能力不够,造成农户的需求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目前,我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农业生产无法形成规模经营,信息的获取成本甚至比信息的收益还高,同时,还要担心遭遇各种市场假信息、过时信息的风险,信息的收益不足和信息风险的存在,使大部分农户只能按部就班的按照传统方式经营农业;同时,农业信息需要较高的理解和分析能力,而据《光明日报》报道,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0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1.62%[①]农户的文化素质不高,使农户很难接受现代的农业信息。

二、政府供给农业信息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

传统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要求政府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主导力量。而事实上,我国政府也确实在发挥着主导作用的角色,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就是在政府一手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但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最后一公里”难题表明,政府无法完全了解农民,期望政府通过自身的行政系统直接为农户供给农业信息必然是吃力不讨好的事。

(一)信息需求的多样性与政府供给单一性的冲突

除了农业政策信息、科技信息等带有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的信息外,农业信息还包括投入品、市场价格等具有个性和专业性的技术信息。政府部门能够供给公益性的信息,对于个性化的信息服务,政府部门明显无能为力。

农业信息需求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农业自身体系的多样性和农户的多样性两方面。首先,农业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农业都可以细分为很多类。根据产业标准,农业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等多种产业的划分,根据不同作物,可以分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生态作物等。不同的产业,不同的作物所需要的农业信息极为不同。农业的不同类别,就是农民的不同类别。除了农民内部的职业不同外,农户的规模差异也比较大,可以分为农业企业、经营大户、小农等三个类别,不同规模的农户对农业信息的需求也体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农业信息需求的多样性,致使政府只能提供一些大而化之的政策信息,而不可能靠其自上而下的庞大行政网络,为分布在中国各地的9亿农民提供直接、快捷、有效的专业性信息服务。

(二)农业信息的时效性与政府工作低效率的矛盾

信息商品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包括内容的时效性与传递过程的时效性。[②]农业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不仅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外,还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农业信息的时效性更强。农业信息供给不及时,就必然带来信息的滞后,甚至转变为虚假信息,按照不及时的信息作指导,不仅对农户无利,反而会有害。

与农业信息的及时性形成对比的是政府部门的效率低下。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行政弊病。由于政府部门工作缺乏竞争、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激励,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对政府工作监督的困难,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极低,并且官僚作风严重,时间观念淡薄,工作拖拖拉拉。农业信息的及时性,决定了靠政府部门供给信息是不可能的。

(三)政府理性与农户理性的背离

政府是由政治家和公务员等个人组成的群体,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的准则。因此,政府部门工作的目标往往是追求自身权利的最大化,或者追求小团体利益和任期利益的最大化。在任期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模式下,政府部门往往热衷于投资能立即见效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而忽视更适合农户的其他媒体的建设;热衷于购买各种“硬件”,注册农业网站,而忽视网站“软件”的开发;注重信息化建设的短期效益,忽视信息化的基本积累和长期效益机制。

目前政府主导的农业信息网络建设是政府理性背离最好的例证。据统计,截至2005723,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自愿登记注册的农业网站已达4372家,已有83%的地级和45%的县级农业部门建立了农业信息网站。[③]网站虽有很多,但网站的访问率却极低,因为网络信息极不使用。从总体来看,表层的、直接的信息比重大,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少;政策性、一般性的信息多,实用的、特别是结合本地实际的信息匮乏。而对农户来讲,“实用性”是农户最大的理性,政府理性与农户理性的背离,造成政府主导的信息建设很难引起基层的共鸣。

三、社会力量能够弥补市场与政府的不足

在农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赢利性为特征的市场主体,不会主动的供给农业信息;以强制性为特征的政府部门,又无法供给农户需要的所有信息,在市场与政府的二维框架[④]之下,农业信息供给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农业信息化建设遇到了阻力。

笔者认为,要促进农业信息化向前发展,就必须引入新的角色——社会力量。具体来讲,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农业科研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农村经营大户、农村经纪人和为农户服务的大公司等组织或力量。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力量,是以利益一致性、合作性、自愿性为特征的制度安排,它区别于以利益性为特征的市场安排和以强制性为特征的政府安排。既能弥补市场赢利性的不足,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又能弥补政府理性与农户理性的背离,具有与农户利益一致性的特征;既能与市场、政府打交道,又能与农户联系最紧密,与农户最近。

(一)社会力量具有不同于市场的公益性特征 

市场主体是以利润为根本的向导,这也导致了在农业信息供给中市场主体的缺失。而社会力量具有公益性特征,以为社会服务为目标。比如各地农业科研机构都属于事业单位,他们为了农业的发展而提供信息,有时候收取微利,但赢利不是他们的目的;农村经纪人或农村经营大户,都是农村中的熟人,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获取农业信息,获取农业信息后,就成为免费的信息传播源。

(二)社会力量能够弥补政府与农户理性的背离

政府与农户追求理性的不同,导致了在实践中,政府无法为农户提供“贴心”的服务。而社会力量具有和农户相同的利益,具有利益一致性。农民合作组织,是农户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单位,自然处处为农户着想;“公司+农户”中的大公司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利益一致性,但间接上,利益也是相关的;农村经纪人和经营大户,也是农村中的“熟人”,利益也具有相关性。

(三)社会力量的灵活性能够满足农户需求的多样性

农户需求的多样性,就需要供给主体的多样性,不同的农业信息需求需要不同的信息供给主体,这就要求信息供给的主体的灵活性。政府的科层组织明显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而社会力量的外延广,不仅有事业单位的科研组织,还有大公司实体,甚至有与农户朝夕相处的农村经纪人。社会力量的灵活性,能够极大的满足不同小农的信息需求。

(四)社会力量的信息供给具有及时性

农业信息具有极强的时效性特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而社会力量具有与农户紧密结合的特点,与农户极“近”,农村经营大户和农村经纪人本身就是农民,他们最了解农户需要什么,也知道哪些有用;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大公司,也能够凭借自身的力量,及时寻找相应的农业信息,为农户提供及时的农业信息;农业科研机构发布的都是最新的科技信息,信息供给自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四、社会力量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的农业信息化建设,最终要在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三维框架下前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息化建设也是国外发达国家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比如,在日本,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协的参与,在法国,有农业商会、研究和教学系统、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各种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社的参与,在德国,有半官方性、非赢利性的农业和食品市场价格信息报告中心的参与。因此,要促进我国农业信息化的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一)有利于市场基础作用的发挥

由上文可以看出,市场基础的作用无法发挥,农业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有效需求不足是两个主要的瓶颈,社会力量的引入,能够将准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能够促进农户的信息需求。

1、将农业信息的外部性内在化

农业信息的外部性,使得市场和政府等制度头疼不已,也使农户没有获取农业信息的动力。而社会力量的引入能够有效地将农业信息的外部性内在化。社会力量中的农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等组织方式,本身就是一个俱乐部,参加这些组织的农户才能够享用内部的信息。社会力量通过吸纳农户进入组织,也就等于把农户变成了“俱乐部”成员,社会力量所提供的信息产品就是“俱乐部”产品,农业信息的外部性自然也被内在化了,农业信息的成本就被俱乐部所有成员均等的平摊了。

2、提高农户的有效信息需求

农业信息的使用无法达到规模经济,和农户素质低导致信息搜集的交易成本过高,致使农户虽有信息需求,但无法形成有效的需求力量。社会力量的引入能够提高信息使用的规模效益和提高信息需求能力

首先,社会力量的引入有利于提高信息使用的规模效益。假如获取农业信息的获取成本

C,单个农户得到的收益为R,负担信息成本的人数为N,那么农户的纯利润就是:

P=R- C/N

在没有引入社会力量前,农户都是单个家庭,N=1,纯利润很小,甚至为负。社会力量的引入,如农民合作组织、“公司+农户”等组织,使N增大[⑤],信息获取的成本降下来,收益提了上去。

其次,社会力量的引入有利于降低信息使用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农户的文化素质不高使农户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增加了信息搜寻成本、信息鉴别成本和信息吸收成本等成本内容。信息使用的交易成本高,使很多农户对现代农业信息望而生畏。

社会力量的引进,使大多数农户省略信息搜寻、信息鉴别和信息吸收的过程,由社会力量中的特定人员负责,将现代农业信息转化成本农户自己的语言。如农村经营大户、农村经纪人、合作组织等都是农村中的“熟人”,大家使用共同的语言,大部分农户信息使用的交易成本就可以被降下来。

(二)有利于提高农户的信息需求地位

1、提高农户在信息化建设中的话语权

农民是农业信息化建设最终的服务对象,理应成为信息化建设的主体成员。而在目前的信息化建设中,我们很少能听到农民的“声音”,农户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信息需求方向。政府部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建设的农业信息化体系只能事倍功半。

社会力量引入到信息化建设中来,农户就相当于找到了自己信息化的“组织”,社会力量中的农民合作组织、一些农业大公司等可以将农户的意见集中起来,形成信息需求的“合力”,向政府或市场表明自己的信息需求。

2、提高农户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动权

在现有的农业信息化建设体系中,农户作为信息需求的主体很被动,信息化的需求要靠政府自觉的供给,农户很少有动力和能力主动出击,寻找适合自己情况的信息需求主体。“社群不应该指望被动地等待政治权威的赏赐,而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安排所希望的公益物品和服务的协作生产(和协作提供)。”[⑥]社会力量的引入,有利于农户提高自己在信息需求的主动权,主动寻求需要的信息服务。例如,在法国,一些粮食生产合作社、葡萄生产合作社等,都会主动的搜集对自己组织有用的信息。

(三)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

政府部门对于农业信息化建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政府部门的内在特征决定了政府供给职能的发挥也不是无度的。因为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方式有很多种,政府直接生产和供给只是其中一种。

而目前政府直接生产和供给农业信息成为信息化建设的唯一供给模式,政府活跃在农业信息供给的“第一线”上,这是没必要的,也是不可取的。政府仅能提供公益性的科技信息和政策信息等,对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农业信息,政府就显得无能为力。社会力量的引入,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从“前线”上退下来,合理的界定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方向。从实质来看,社会力量的引入,就是政府把农业信息公共产品的供给交给了私人部门或社会团体,实行“私人与社区联合供给”的方式来为农户提供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农业信息。政府部门应拿出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处理农业信息化的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为信息化的建设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四)有利于农业信息的有效供给

农业信息化的本质是强调信息产品在农业中的应用,让信息和知识成为农业经济增长中的新的生产要素[⑦]。要满足信息化建设的本质,农业信息的有效供给是基础。农业信息的供给主体无外乎三个——政府、市场与社会。社会力量主要在两个层面上促进农业信息的有效供给。

1、社会力量自身的供给作用

除了市场和政府之外,社会力量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供给主体。而且,凭借利益的一致性和其组织形式的灵活性,社会力量的供给还具有自己相对的优势。农业科研机构可以研究最新的农业技术产品;农民合作组织不仅是信息需求的主体,也更是信息供给和传播的主体;“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也有利于农户的信息获得,大公司毕竟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来获取最先进的农业信息,作为利益共同体,也有激励为农户提供先进的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

2、调动市场主体的供给作用

农户的有效信息需求不足和农业信息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是市场发挥基础调节作用的主要障碍。而社会力量的引入能够有效的排除这两个障碍,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有效信息需求,使得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得以发挥。同时,社会力量的引入,把农业信息变成“俱乐部”产品,促使信息的采用者公平的承担信息的成本,也使农业信息的需求主体改变了范围广、规模小、收益低的不利条件,使农业信息地市场参与者有利可图,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肯定会提高。

五、结语

市场、政府与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合理选择,市场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机制,政府是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主导力量,社会是市场与政府的补充,是将市场、政府与农民连接起来的桥梁。现阶段,要进一步的促进农业信息化建设,就必须想办法引导和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和发展。社会力量的引入过程既是政府部门退出信息供第一线的过程,也是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向的过程。政府部门的工作应从“直接”为农户提供服务,转变到“促进”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上来。现阶段,政府部门应从三个方面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一是要为提供农业信息的社会力量提供制度激励;二是制定农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法律,是信息化的建设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法律依据;三是要主动扶持、引导社会力量的发育,对社会力量的参与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

3.游五洋,陶青.信息化与未来中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

2.郭小聪.政府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

4.王恒玉.农业信息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功能定位,生产力研究[J]20051.

5.赵元凤.论农业信息企业在中国农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及发展,中国农村经济[J]20039.

6.丁冷,张兴旺.政府部门在农业信息服务工作中的定位问题探讨,农业经济问题[J]2003

7.赵元凤.发达国家农业信息化的特点,中国农村经济[J]20027.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2005级政府经济学专业学生

此文发于《调研世界》2007年第10



[]金振蓉:《对农民培训的意义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光明日报》2004-11-28日(A2版).

[]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9.

[]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42.

[]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当准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的技术和产权界定的完全,政府也可以委托私人部门(市场主体)供给准公共产品。政府委托私人部门供给农业信息也是一条途径,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农业信息的排他性技术和产权界定都不可能实现。

[]随着规模的增大,社会力量的内部管理成本也会增加,当增加的边际管理成本与边际市场交易成本相等时,社会组织的规模就会停止增长。

[]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第10.

[]王艳霞:《农业信息化的涵义与“最后一公里”问题解析》,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