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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7 月1 日起施行。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它标志着农民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得以确认和伸张,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的时代开始到来。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落实到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需要扬弃某些革命党思维,以执政党的思维,大力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不断走向成熟。
一、不应当用某些过时的革命党思维看待农民组织
从一些党政官员对农民组织的看法中,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某些革命党思维,不利于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
(一) 对农民组织不应当首先要分清敌我友据称,有一些官员一直视农会组织为“洪水猛兽”,湖南的农会组织被取消,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维权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警惕与掣肘。那么,为什么一些人要把农民组织往“洪水猛兽”上靠呢? 在笔者看来,这是他们头脑中的某些革命党思维带来的。
视农民组织为“洪水猛兽”,把农民组织看做是“疑似”反政府组织,这是一种旨在分清敌我友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和思路,是革命党的思维。如毛泽东所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革命要破坏社会秩序,激化社会矛盾,首先就要分清敌我友,这是革命能够夺取胜利的重要前提。但是,在和平建设时代,党还要把这样分析社会关系,就不合适了。
首先,努力从社会成员中分解出敌对的部分,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不利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其次,事实上,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农民无论在革命时期还是执政时期都是最可靠的同盟军,如果不用分清敌我友的思维刻意去寻找敌人,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敌人的,分散的时候不会,组织起来的时候也不会。新中国的历史早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 农民组织可以从事非政治的活动,也可以从事政治性的活动
在一些人看来,农民组织要明确地限定为经济组织。这也是一种革命党思维。众所周知,中国近代史上最初出现的农民组织并不是政治性的革命组织,是共产党把农民组织改造成了革命组织。很明显,问题并不在于农民组织会不会从此就宿命地变成为革命组织,而在于人们不应当局限于革命党的思维去定性农民组织。农民组织不仅可以成为非政治性的组织,并且为农村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所迫切需要,而且农民组织即使从事政治性活动,也不一定是“革命性”的,而更可能是建设性的。
据了解,在最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 》中曾经明确提出农民合作组织“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与章程无关的非农民组织⋯⋯要撤销营业执照”。按照2006 年6 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 次会议记者吹风会上对此所作的解释:作为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组织,它有维护自己成员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维护自己成员的利益和义务的过程中,必须要用正常的程序和手段,不能用非经济的手段,比如组织成员上访、请愿等等,所以我们规定“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否则政府会取缔。其实,如果农民组织被逼到上访、请愿的地步,那也应该是他们的权利。问题在于,当政者不应当以革命党的思维刻意地遏制、限制农民组织,而应该努力培育它的建设性,使其逐步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比如说,如果一个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学习国家的法律、学习执政党的文件,这肯定是政治性活动,是不是也要因此“取缔”它呢? 很明显,只要我们改变自己的思维,换一个积极的视角去看待农民组织,就不会总是着眼于限制他们的活动内容和方式了。现在,在该法二次审议稿中已经取消了“不得从事与章程无关的活动”条款,但更需要取消的是这样的思维。
(三) 农民组织的自发性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一些当政者看待农民组织的革命党思维还表现为,当看到农民和农民组织有某些不同认识和愿望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尊重,而是限制、干预和所谓“引导”。这在革命党的理论中,就是所谓的以“自觉性”引导“自发性”。
“自发性”和“自觉性”,是革命党理论中十分重要的概念。自发性,指的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社会环境的自然的本能的反应。自发性的行为及其所体现的社会意识,从消极角度看,它表现为零散的,片面的,肤浅的,短视的,因而是机会主义的,甚至是有利于敌人的。而自觉性则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了社会发展运动规律的状态。在马列主义建党理论中,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是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具有自觉性的那一部分先进分子。按照改造世界的革命要求,党的使命就是要以自觉性去把自发力量组织起来,去自觉地进行革命、创造新社会和新生活。根据“自发性”的理论观点。落后农民通常更多的只是具有革命自发性的人群,党的责任就是教育他们。所以,我们的许多执政党成员和政府官员,在农民面前已经习惯于“自高自大”,而不习惯尊重他们,更不愿意向农民学习。
其实,如果说在列宁提出关于“自发性”的理论的时代“, 无产阶级被资产阶级世界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无政府竞争所分散,被那种为资本的强迫劳动所压抑,总是被抛到赤贫、粗野和退化的‘底层’”(《进一步,退两步》) ,所以“工人本来也不可能有社会民主主义的意识。这种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各国的历史都证明:工人阶级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只能形成工联主义的意识。”(《怎么办》) ,那么,在当今中国,即使被认为是文化素质比较低的农民也没有“粗野和退化”,相反,他们在不断地文明进步,而且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业绩的创造者。正如邓小平1987 年8 月29 日在会见外宾时所举的事例:中国农村改革,发展乡镇企业“, 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 显然,如果我们能够积极地看待“自发性”,就可以看到其中也包含了很多深刻的创造性因素,它们常常恰恰是对规律的认识和敞开,是真理的萌芽,是“自觉性”的基础。作为现代政党,想要具有自觉性,不但不应当藐视、轻视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反而要向他们学习,在了解、掌握他们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加以概括和整合,从而按照公众的利益要求制定纲领和政策,并带领人民去实现人民利益。事实上这种自觉性理论也是执政党建立全能政府的理论根据和初衷,而权力过度集中的政府一直并且仍然是改革的目标。至少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来看,党和政府也应该尊重农民和农民组织的自发性,并努力在与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形成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形成党的自觉性。
二、应该用执政党思维看待农民组织
(一) 确认农民有建立自己的组织的权利
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公共权力、支配着政府机构,它必须整合国家和社会,并推动其发展。这就要求执政党首先必须承认社会各方面力量、各个阶级阶层都是国家的主人,同时还必须努力赢得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拥护,从而建立起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农民像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尽管目前还仅仅是专业合作社组织) ,这是农民应有的权利,承认农民的这一权利,是执政党应该和必须做的,是其形成合法性、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承认农民有举办合作社的权利,意味着农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等等权利都将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中国长期存在的专制主义传统,我们社会至今还不能说已经建成了公民社会,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城乡社会分隔,更弱化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权利意识。因而,在承认农民权利的今天,无论是掌权者还是农民,都还有一种恩赐意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在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同时,执政党思维也将进一步增强。而且,农民今天有权依法建立合作社,明天还将有权建立自己的其他组织,这应当是执政党思维的逻辑结果,也应该是公民社会的常态。
(二) 依据法律管理农民组织
执政党思维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依法办事。对待农民组织也是这样,不是随意地支配和干预农民组织,也不是今天给予农民什么权利,明天又要取消这些权利,而是用法律界定政府、社会和农民组织的关系,界定政府管理农民组织的方式和尺度,界定农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和实施,将成为国家以法律手段处理和规范与农民及农民组织之间关系的重要环节和步骤。
国家以法律手段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要规定和保证农民合作社沿着既符合国家整体利益也符合农民利益的方向发展。二是要使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富于公信力和效率。三是保障和维护农民和合作社的权利。四是规定和规范国家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的责任。这几个方面的精神已在《合作社法》中得到初步体现,相信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将会带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和农民利益增进,也将由此增进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还会促进执政党和农民之间关系的和谐协调,执政党也会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这样的前景能够实现,将是执政党思维的胜利。
(三) 依据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组织
给予农民合作社以支持和帮助,这是大多数国家执政党和政府的共同选择。农业虽然被称为战略产业、公益产业,但农业生产、农产品经营却风险大、比较效益低,属于弱质产业,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下的中国农民,更在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现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等条款已经写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希望随着这一法律的实施,能够确立并且不断完善国家全方位地支持和帮助农民合作社的法律制度。
同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给予农民组织以更多支持和帮助,还是一种特殊的历史责任。在革命的年代,共产党是依靠农民支持才取得政权的,而在执政以后,长期实行了剥夺农民的政策,在现代化建设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实际的行动,给予农民和农民组织以最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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